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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施工单位未交货税票,发包单位能够不付工程进度款吗?

2022-08-25 16:48

税中望月:先开票或是先付款?不开具发票是不是危害支付?付款了要不上税票该怎么办?不支付是不是危害开票?合同签署严实实际上都很好处理,当今社会,人人都要学些担保法。

基本案情

A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签署《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供应及施工合同书》,承诺A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交到乙企业进行施工。与此同时承诺,外墙保温工程结算金额按固定单价(含税费)乘现场施工面积换算;支付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付款结算金额的60%,2019年2月前付款结算金额的20%,尾款2019年9月前还清。彼此并未对出具并交货税票情况进行承诺。合同签署后,乙企业按约开展外墙保温工程工程施工。

2019年12月7日,经彼此清算最后工程价款为1693571元。2019年12月20日,乙公司向A公司出具价税合计60万余元的发票。A公司相继付款一部分工程进度款,经乙企业数次催要,尾款并未结清。乙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法院提出诉讼,需要A公司付款剩下工程进度款18628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合同违约责任。2022年3月1日,乙公司向A公司交货剩余金额税票。

A公司抗辩称因乙企业未优先交货税票,其有权利不付工程进度款,不属于毁约。

裁判员结论

六合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A公司组成毁约,应承担相对应合同违约责任,栽定其向乙企业支付工程款1862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6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测算至具体给付之日止)。一审判决以后,A公司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义务与交货发票的责任并不是看待给付义务。

合同中并没有有关项目承包人须先交货税票、发包方才支付工程款的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为A公司主给付义务,而相对应的乙企业的主给付义务为完成约定的建筑施工,交货税票仅为从给付义务,A公司不予以乙企业未履行交货税票这一从给付义务借口,不付工程进度款。

A公司没有权利对乙企业履行次序履行抗辩权。

次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看待给付义务;两人的负债有依次履行的次序;应当先执行的一方未履行或执行不恰当;应当先执行的一方要求应后执行的一方执行。建设工程合同做为双务合同,根据其合同性质,合同书抗辩的范畴仅限溢价增资责任。此案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义务和交货发票的责任并不是看待给付义务,A公司没有权利可用次序履行抗辩权。

理应特别注意的是,如合同书对交货税票有明确约定的,发包方具备履行抗辩权。

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承包人先要交货税票,发包方再支付工程款,此时已将交货税票上升为完成订立合同目地高度,交货发票的责任与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义务为看待给付义务,具备执行里的牵涉性,发包方可履行次序履行抗辩权,以不支付工程款来对抗项目承包人不交货发票的个人行为,也无须担负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合同违约责任。

法律条文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双方互负负债,有依次执行次序,应当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的,后执行一方有权利拒绝其执行要求。先执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同约定的,后执行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对应的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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