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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2022-08-30 16:59

售后回购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定所得税收益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选用售后回购方法销售产品的,售卖的产品按市场价确认收入,回购的产品做为购入产品解决。有数据表明不符销售收入确认要求的,如果在销售产品形式进行股权融资,发送的账款应确认为债务,回购价格超过原销售价的,差值需在复购期内确认为利息支出。”

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主要是指销售产品的前提下服务承诺或有权利挑选日之后再将该商品(包含相同或者基本上同样的产品,或者以该商品做为构成部分的货物)回购的销售模式。

在海内外与此同时上市企业以及在海外上市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政府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要求公司区别二种情况依次进行:

一是公司因存在和客户的长期分配而承担认购责任或企业具有复购权利的,说明顾客在销售时段并没有获得相关商品管控权,企业应做为租用买卖或融资交易进行一定的账务处理。在其中,回购价格小于原市场价应视作租用买卖,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开展账务处理;回购价格不少于原市场价应视作融资交易,在接到顾客账款时确定金融负债,并将这个账款和回购价格的差价在复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支出等。公司期满未履行复购权利的,必须在该复购支配权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与此同时确认收入。

二是公司承担应甲方要求复购产品义务的,应在合同逐渐日评定顾客是否具备履行该要求权的巨大经济发展动机。顾客具备履行该要求权重要经济发展动机的,应当将售后回购做为租用买卖或融资交易,依照上一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开展账务处理;不然,应当把它作为附带销售退回条款的市场销售买卖,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要求开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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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 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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