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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福利公司拿货再销能不能享受优惠

2022-08-31 16:56

福利公司拿货再销能不能享受优惠?

答:

广东某福利厂是一家加工制造业民政部门福利公司,享有退还所有已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4月,因生产量无法满足本期一笔订单信息,没法按时供货,该厂购入了一批类似型号制成品立即送货市场销售。因为供货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笔购入制成品20万余元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但售卖时该厂开出了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0万余元,并已纳税申报。近期,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在审核申请办理该厂2003年4月已缴企业增值税退还时,将以上20万余元(价税合计)售卖的销项税从本期已缴企业增值税金额中去除出去,未作申请办理退还。

可是,在2002年12月,该厂也曾因生产量不够购入制成品立即送货市场销售。那时候购入制成品金额130万余元,获得增值税进项专票,市场销售时也是按成本价给出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30万余元。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在审核申请办理本期已缴企业增值税退还时,并没将这个130万余元(价税合计)售卖的销项税从本期已缴企业增值税金额中去除出去。

请问一下:同为购入商品售卖,为何一笔能够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另一笔却不可以?

答: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民政部门福利公司征缴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三条要求:“民政部门福利制造业企业享有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品,仅限于本工厂生产货物。对购入货品直接销售和授权委托外企业生产加工货物不适合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方法。”依照这一规定,返还的是纳税企业早已交纳的应纳增值税税金。购入货品直接销售的应纳增值税不可以享有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已缴税款退还时应给予去除。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要求,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本期销项税抵税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该厂2003年4月购入制成品20万余元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但售卖时给出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都是20万余元,而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已缴纳了企业增值税。而该厂2002年12月购入制成品130万余元,获得增值税进项专票,市场销售时也是按成本价给出专票,价税合计130万余元,进销售价同样,销项税已经被抵扣进项税额,未完成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金。

由此,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在申报该厂2003年4月已缴企业增值税退还时,将购入制成品直接销售具体达到的应纳增值税从本期已缴企业增值税金额中去除出去,不予办理退还。但在申请办理2002年12月已缴企业增值税退还时,因购入制成品直接销售具体达到的应纳增值税为0,应从本期已缴企业增值税金额中清除的额度也也为0,表面看像是并没有去除。

该福利厂购入货品直接销售发生以上二种迥然不同过程的最主要原因取决于,购入货品时,一笔获得了增值税发票,而另一笔没有取得专票。实际上,但凡购入货品直接销售,其应纳增值税也不能享有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购入货品获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其进销存实价,进项税与销项税抵消,未完成应纳增值税,最后在申请办理退还时也不需要从已纳企业增值税金额中去除,立即表现的,像是满足了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购入货品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尽管也进销存实价,但是因为无进项税可抵,销项税就是具体达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申报已缴税款退还时一定要去除已纳的这一部分应纳税金,表面可能就主要表现向其不可以享有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注意,假如购入货品直接销售的价格高过成本价,即便获得了增值税进项专票,由于市场销售拥有升值,也就产生了应纳增值税问题,因而在申报已缴税款退还时应去除升值这一部分的应纳增值税。

员工福利的功效危害?

答:

员工福利方案对行业发展的功效

1、公司管控人力成本和生产基金关联的主要专用工具;

2、塑造公司较好的公众形象;

3、提升企业品牌效应。

员工福利方案对员工影响的

1、维护员工的积极性

2、有利于员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3、提升员工素养

4、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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