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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税票后送货是否为虚开增值税票

2022-09-21 17:23

先开税票后送货是否为虚开增值税票

若是有真实合同和业务流程产生,那样开税票能够,算不上违反规定,在开税票后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企业应在规定征期限内纳税申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要求: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为收讫市场销售账款或是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凭证的当天;先开票的,为开票的当天.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对外开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39号)要求:对外开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不属对外开放虚开:一、经营者向受票方纳税人市场销售了货品,或提供了企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应税;二、经营者向受票方纳税人缴纳了所销售商品、所提供应税服务或是应税的账款,或是获得了索要市场销售账款的凭证;三、经营者按照规定向受票方经营者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知识,与所销售商品、所提供应税服务或是应税相符合,且该增值税发票是经营者合理合法获得、并以个人为名出具的.

哪些情况下不属虚开增值税票?

以下情形即便存有不一致的状况,也不属虚开增值税票:

1. A应收B钱款时即开票或A发货收付款之后再向B开税票,尽管业务流程产生和收付款、开票时间不一致,可是这几种情况下税票与业务本质保持一致,不会有虚开增值税票的举动,仅仅严重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罢了;

2. A与B买卖,B授权委托C给A支付,税票是A开给B.因为A与B是现实产生业务,税票都是A开给B.这样的情况下尽管现金流不一致(C向A支付),但税票与业务本质保持一致,不属虚开增值税票.债务的改变在合同法里面是许可的,但注意必须签署三方的委托付款协议;

3. 合同书由公司总部签署,具体项目是子公司产生,税票开给子公司,尽管协议的签署方与开票的不一致,因为具体项目与开票维持了一致,并且总分公司为同一的法人主体,理当不属虚开增值税票的情况,但注意保留好有关的服务记录直接证据,以证实业务流程与发票一致性.

虚开增值税票的关键判定标准是税票和业务本质不一致,主要表现状况可能会有:

1. 没有实际业务流程,立即编造开税票,普遍事例购买发票进账;

2. 开票方、接受方与实际业务买卖双方不一致,即:A与B做交易,A把税票开给C,或是C开税票给B就是属于虚开发票;

3. 发票出具内容和具体业务内容不一致,即:A为B给予工程服务,税票改成是会务服务便是虚开增值税票;

4. 开票金额、总数和实际业务流程不一致,即A向B市场销售100斤使用价值1万元大豆,税票改成150斤1万或是100斤2万全是虚开增值税票.

先开税票后送货是否为虚开增值税票?实际上一般正规或是算不上虚开增值税票,因为都是有真实合同和经济往来,所以这样开税票并不是违反规定,可是公司要在规定征期限内纳税申报,想必大家说到这里都已十分清晰了,还有其他的具体内容要知道能够在网站再次查询.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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