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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如何确认和缴税?

2022-10-12 17:39

子公司如何确认和缴税?

一、子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评定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不在同一县(市)的子公司在一般纳税人评定时,仍应做用心审批(如年销量符合规定、经营地固定不动、成本核算完善、营业执照税务备案齐备,并在机构独立设立银行结算账户、总机构开设该子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符合条件的可定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调拔售卖的纳税问题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子公司调拔产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子公司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作销(进)项税解决;如未开税票,则子公司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为:总机构为货品移交时,子公司视其市场销售交易方式来定。

子公司如何交税?

子公司理应按照

中华共和国企业增值税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确定经营户理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总机构和子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理应分别向分别所在城市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经国家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财政局、税务行政机关准许,需要由总机构归纳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因而子公司若办了税务备案,则也意思单独的增值税纳税人,应独立申请缴纳税费。若经国家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财政局、税务行政机关准许,未办税务备案,则是由总机构归纳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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