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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的应交账款必须划入应纳税所得税么

2022-10-19 17:21

三年以上的应交账款必须划入应纳税所得税么

答:现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指其他收益,主要是指所取得的除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益,包含公司资产溢余收益、逾期不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交账款、……、汇兑收益等。"

不难看出,假如企业存有"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交账款",则应当做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指的其他收益,依规计缴所得税。

在日常税务税务稽查司法实践中,一些稽查员仍依照老所得税法下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长期性应付未付账款作出判断,即依然按照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13号,已废除)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只需做到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账款一律划入记税收入额计缴所得税,并且其分辨的唯一标准便是应付未付账款做到三年,但最终得出书面的解决标准是现行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定性为"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交账款"

税收法律并没有对到底怎么判断"确实无法偿还"得出实际规范,也未从应付未付账款的时间的长短得出定义确实无法偿还的时间期限,从对"确实无法偿还"的字面上了解,只要是有的确证据表明账款没法偿还,才需要划入记税收入额计缴所得税。因此,无论时间一年内还是已经超过了三年的应交账款,只会在获得充足证据表明确实无法偿还后,才应当划入记税收入额计缴所得税,但是事实上对分辨的确归属于没法偿还账款具体的规范是什么?直接证据有什么要求?税收法律均无法确立

因此,一般情况下,假如税务工作人员未从此业务流程做出要求,公司无须积极列入应纳税额。

可是,公司应当积极主动清查超出三年以上没付的现象,最好不要让应对挂帐超出三年,以免引起税务风险性。

年终奖金2022年起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测算交个税?

答:近日,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联合发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通知》确立,居民企业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符合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但自从2022年1月1日起,应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测算缴纳个税。

《通知》强调,居民企业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满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所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以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收益除于12月所得到的金额,依照本通知应附分月计算后综合所得税率表(下称月度税率表),确认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独立测算缴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度一次性奖金收益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企业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还可以选择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测算缴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应划入当初综合所得税测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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