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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产品应补交已扣消费税税率?

2022-10-21 17:21

免税产品应补交已扣消费税税率?

石油化工制造业企业某月申领轻质燃料油(已扣减申领轻质燃料油已交纳消费税税率,没法精确区划用以免税政策与应税项目),生产制造出石脑油按吨计1/3用以持续生产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原材料(合乎免税消费税税率标准)、1/3用以实行指定直接供应方案(合乎免税消费税税率标准)、1/3用以正常的市场销售.

税收法律专家指出其生产制造石脑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那2/3一部分应补交已抵税消费税税率,原因是依据消费税税率有关政策,仅有以自购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的已税原材料制造的应税消费品,准许从消费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原材料已纳的消费税税率税金.即然加工产品有可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那一部分,那其相匹配损耗原材料不可扣减已交纳消费税税率.

现阶段,交易税抵扣政策得较含糊,比不上进项税抵扣现行政策详细.税收法律专家指出可供借鉴企业增值税有关规定,按比例计算不可抵税消费税税率,必要时按年完成结算.在这里提议上级领导尽早颁布健全、优化消费的税抵扣现行政策.

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要求,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免税项目或非企业增值税应税服务而难以区划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的,按以下计算公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没法区分的所有进项税×当月免税项目销售总额、非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总计÷当月所有销 售额、销售额总计.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将铁路货运和快递行业列入增值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的通告》(税务〔2013〕10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要求,可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混合销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所得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难以区划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 算不上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没法区分的所有进项税×(本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总额 非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 售额)÷(本期所有销售总额 本期所有销售额)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能够按上述公式计算根据本年度数据信息对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开展结算.

消费税税率政策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一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8〕19号,条文废止):三、以自购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的已税石 脑油、润滑脂、轻质燃料油为主要原料制造的应税消费品,准许从消费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原材料已纳的消费税税率税金.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本期准许扣减的购入应税消费品已 缴税款=本期准许扣减购入应税消费品总数×购入应税消费品企业税款.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用以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税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36号)第四条 要求,地区生产制造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的公司对外开放市场销售(主要包括对外开放市场销售用以生产制造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或用以其他一些方面石脑油、轻质燃料油征缴消费税税率. 但下列情形免税消费税税率:

(一)制造业企业将自产自销的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用以本公司持续生产丁二烯、对二甲苯类化工品的;

(二)制造业企业根据国家税务质监总局下达石脑油、轻质燃料油指定直接供应方案市场销售自产自销石脑油、轻质燃料油的.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别?

1、从源头上而言,不征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有些该纳税的生产经营准许其缴税,可能是激励该项经济行为;而免税收入是自身不用缴税活动;

2、免税收入就是指从特性和根本原因中不归属于公司营利性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不辜负有纳税时间并不当作应纳税额构成部分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据税收法律的一些要求:不征税收入,自身因涉嫌应税收入但给予免去,归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新项目.主要包括下列4项:国债利息收益;对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间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中国境内开设组织、场所非居民企业从法人企业获得与这家机构、地方有具体关联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非盈利性收益,不包含非营利性组织从业营利性活动获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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