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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受托方如何做企业增值税解决?

2022-11-01 17:07

委托代销受托方如何做企业增值税解决?

答:1、增值税纳税责任确认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要求:授权委托别的经营者分销货品,为受到分销部门的分销明细或是接到所有或部分钱款的那天。没有收到分销明细及钱款的,为传出分销货品满180天的那天。

从上述要求能够得知,委托代销货品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长不一定就是接到分销明细日,它确定时长有三个:(1)接到明细日;(2)接到账款日;(3)货品传出1 80日。达到上述标准里的任何一个都能够确定纳税时间。

2、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确认的。

委托代销业务流程确定了增值税纳税责任并不等于也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定所得税收益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 75号)实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公司销售收入确认,务必遵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标准。

对比增值税要求,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因考虑到与企业会计制度相连接,因此特定条件比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上阐述了分销明细的功效。

3、委托代销业务流程费用抵扣难题。

有些企业因对这类花费差别不太清楚,混淆了企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导致抵扣艰难。《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商贸企业向货品供应商支付的一部分花费征缴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舰定:

(1)对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支付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总额无密切关系,且商贸企业向供货方给予一定劳务公司收入,比如入场费、广告宣传费、发布费、展现费、管理费用等,不属销售折扣,不抵减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照增值税的可用税收分类征收率征缴增值税。

(2)对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支付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总额挂勾(如果在一定比例、额度、总数测算)的各类购物返利收益,均应当按照平销购物返利个人行为的相关规定抵减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收取增值税。

委托代销受托方如何做企业增值税解决?依据之上要求,在第一种前提下,受托方支付的花费与产品的销量、销售总额无一定联络,受托方应出具增值税税票(经营者要是没有这种税票,应由地税局行政机关代开票)给受托人,受托人借此单据在抵扣服务费。在第二种前提下,受托方支付的花费与产品的销量、销售总额有一定联络,受托方应出具企业增值税红字发票给受托人,受托人借此单据在抵扣有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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