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一样新项目所得的能否盈亏相抵?
2022-11-02 17:09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是中国境内定居有一定的取的人,及其不中国境内定居但从我国境内获得所获得的本人,包含国内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所获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们。
就有网友提出问题:自然人投资好几个不同类型的新项目,有赢利也是有亏本,在缴纳个税时,能否互抵以后缴税?
律师解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要求,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应缴个税:
一、薪水、薪金所得;
二、个体户生产、个人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承包、租赁个人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家行政机关明确缴税的许多所得的。
第三十九条要求,纳税主体兼具税收法律第二条所列二项或是二项以上所获得的,按项各自测算缴税。在中国境内两个或是两个之上获得税收法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获得的,同项所得的分类汇总缴税。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税务[2000]91号)第十四条要求,股民开办2个或多个公司的,公司的本年度经营亏损不可以跨公司填补。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兼具税收法律第二条所列二项或是二项以上所获得的,按项各自测算缴税。在中国境内两个或是两个之上获得薪水、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个人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承包、租赁个人经营所得;同项所得的可分类汇总缴税。此外,投资人开办好几个公司,公司的本年度经营亏损不可以跨公司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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