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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没预缴税会惩罚吗?

2022-11-09 17:22

建筑行业没预缴税会惩罚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销售自主开发的建筑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或缴纳税费的,由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经营者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税费的,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解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金之日起,按日另收滞纳税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申报纳税资料的,或是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金报告书和相关资料的,由税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能够处二千元之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营者仿冒、伪造、藏匿、私自消毁帐本、记账凭证,或在帐本上几列开支或者是不列、少列收益,或者经税务行政机关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或进行不真实的税务申报,不交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漏税。对一般纳税人偷漏税的,由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不交或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处以不交或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五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预缴税款和交纳是同一实际意义吗?法律规定是严谨,一字之差,谬以千里。征收管理法全篇找不着相关没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很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就需要质监总局出文开展确立。

有关所得税一季度预缴税款,《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对在公司所得税预缴上对偷漏税个人行为如何认定问题复函》(国税发发[1996]8号)文件规定,“所得税是采用“按年计算,分期付款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征收,预缴税款是为了确保税金平衡进库的一种手段。公司的资产收入费用列支需到公司的一个会计年度完成后才可以精确计算出来,平常在预缴税款中不论是选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款,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或按其他方式预缴税款,都存在着不可以精确本期应纳税额问题。因而,公司在预缴税款中少缴的税金不可做为偷漏税解决。”由此可见,没按规定预缴税款所得税不能按照偷漏税解决。

针对没按规定一季度预缴税款所得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另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审批》(国税发发[1995]593号)要求,对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的缴库时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作滞纳个人行为解决,除责令其时限缴纳税费外,与此同时按政策法规另收税款滞纳金。可是,《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布全篇无效废除一部分条文无效废除的税款规范化文件名称的通知》(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2号)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另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审批》(国税发发[1995]593号)全篇废除。从2011年起,不按规定预缴税款一季度所得税,公司不被另收税款滞纳金。

有关土地资源增值税预缴,《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多个问题的通知》(税务[2006]21号)要求 ,三、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结算现象 ,对未按照预征要求时限预缴增值税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限制的缴纳税费届满的次日起,另收税款滞纳金。开发企业没按规定预缴税款土地增值税将被罚款另收税款滞纳金是硬性的。

安徽开发企业资询省地区税务局:我单位是一家房产开发企业,2009年度预购开发设计房子,经税务稽查局检查的时候,发现自己企业2009年度少预缴税款了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局今年在检查的时候,需要对这部分少预缴税款的土地增值税加处罚款、税款滞纳金,请问一下,这种符合要求吗?2010年11月25日,安徽省省局劳务公司资产处回应:应另收税款滞纳金,未谈及应加处罚款。只有在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标准达到后,开发企业才造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安徽省地税局的答案侧面说明,没按规定预缴税款土地增值税,开发企业不被处予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8号)的解释是模棱两可的,存在一定的异议。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申报,税务部门通知申请,开发企业仍不予申请,负责人税务局是否可以按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要求按偷漏税进行修复?

根据征收管理法,A市国税稽查局首先应该勒令A企业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能够处二千元之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A企业应按照税务局规定立即补交应预缴税款增值税,一般不存有是不是按偷漏税处罚争执。与此同时,没按规定预缴税款是不是另收税款滞纳金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出文确立。因此,现阶段现行政策趋势下,这种惩罚对开发企业如隔靴挠痒痒。

建筑行业一定要异地预缴税款吗?

建筑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称经营者)则在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必须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税务申报。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如下所示:

第一条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及现行标准企业增值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就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称经营者)则在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市辖区、省级城市范围之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市辖区、省级城市我国税务局再决定是否可用本办法。

其他组织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税务〔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时间开始时间和计税方式,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负责人国家税务机关税务申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书动工日期,但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注明的动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前建设工程项目,归属于税务〔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能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经营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下列要求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用一般计税方法记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2%的预征率测算应预缴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挑选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3%的征收率测算应预缴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3%的征收率测算应预缴增值税。

第五条 经营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下列公式换算应预缴增值税:

(一)可用一般计税方法记税的,应预缴增值税=(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收取的分包款) ÷(1 11%)×2%

(二)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增值税=(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收取的分包款) ÷(1 3%)×3%

经营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收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值的,可结转成本下一次预缴增值税时再次扣减。

经营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各自测算应预缴增值税,各自预缴税款。

第六条 经营者按上述要求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收取的分包款,应该获得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国家税务质监总局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不然不可扣减。

见到上边的文章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行业没预缴税会惩罚吗了啊,依照上边的操作流程和方法解决吧!我们都知道不同类型的地域收费标准用时间和地点是不一样的,我们在上缴税收时,一定要先搞明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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