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接待费换上了“隐身衣”
2022-11-16 17:14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费的支出规范,由各省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明确,不得高于当初单位预算中”国家公务费“的2%”。
近些年,伴随着审计机关监管力度增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国家公务花费中招待费学科税前列支的招待费用明显降低,各政府机关招待费用确实降低了吗?其实不是,超标税前列支问题在各个单位长期存在,表达形式如下所示:
一、接待费以会务费、招待费等名义进账。财务审计某机关事业单位的时候发现该单位国家公务花费为148万余元,按2%规范测算应税前列支接待费2.96万余元,具体税前列支了2.9万余元,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但是该单位在国家公务直接费用税前列支的会务费却达到28万余元,后附单据向各酒店餐厅出具的内容是“会务费”的正规发票。到酒店拓宽审计发现,票据的出具具体内容应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二、接待费在专项资金中税前列支。行政机关向机关事业单位拨付分成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两大类。有些企业为了躲避管控,将接待费渗入专项资金税前列支。
审计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在专项资金中税前列支各种各样汽油费、会务费、伙食费等。如财务审计某机关事业单位时,发觉事业支出含有二级科目防洪费,这其中税前列支的均为伙食费(后附酒店餐厅伙食费票据)。了解财会人员,回答道用以防洪人员的误餐费。专项资金便成为了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支出接待费等“责任田”。
这类瞒天过海、搞混真假的作法比接待费超预算难题自身更为严重,如未引起高度重视进行抵制,一旦形成扩散之态,变成“内幕”,终将得不偿失。审计建议有以下两个方面下手,脱掉接待费的“隐身衣”。
一是以税票根源下手,操纵发票出具。税务单位要加强对开票企业的管理及管理,责令其严格执行要求填开税票,卡死开票这一重要环节。
二是行政机关和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幅度,行政机关要优化专项资金费用预算,审计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幅度,让招待费真真正正“出现缩水”,以达到提升财政局资金使用效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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