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又废止发票申报时该如何处理?
2022-11-23 17:20
已认证又废止发票申报时该如何处理?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红字企业增值税开票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47号)第一条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等情况但是不合乎发票作废标准,或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必须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购方获得专票已用以申请抵扣的,购入即可在增值发票管理方法老系统(下称“老系统”)中开具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开具《信息表》的时候不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列出企业增值税税款从当期进项税额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一、另一方已经将发票认证,信息内容已上传,删不掉,而你们却误废止,核查将自动发生核对不符合,质监总局将一定会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达审查信息内容给购料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核查缘由。
二、由于纳税时间已经发生,销货方应先误废止税票有关收入,做为“未开票收入”属实申请缴税!!
三、假如购料方已经将该税票申请抵税,按照规定,其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货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传出核实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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