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软件开发费用能够加计吗
2022-12-08 16:42
授权委托软件开发费用能够加计吗
委托研发情况下,充分考虑涉及到商业机密等因素,税务〔
2015〕
119
号要求,除受托方与受托人存有关联性状况外,委托人加计时无需再给予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状况。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
2015
年第
97
号进一步明确,受托人产生费用,应按规定全额的抵扣,加计时依照受托人产生费用
80%
测算加计。与此同时着重强调,授权委托本人研制的,应凭本人出示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测算税前加计扣除。
为推进公司科技进步,激励世界各国行业交流,《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
2018〕
64
号)更改原来要求,确立授权委托海外开展研发项目存在的花费,可以按照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
80%
记入受托人委托海外研发支出。因为激励公司进行产品研发跟多选购境内研发服务,政策规定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不得超过地区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一部分,还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另外还确立授权委托海外开展研发项目不包含授权委托境外个人所进行的研发项目。
例
1:
A
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8
年授权委托非关系海外
B
企业研发,假定该产品研发合乎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的法定条件。
A
企业支付给
B
公司
110
万余元;
A
公司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研发费
120
万余元。
A
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
=110
×
80%=88
万余元
A
公司地区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三分之二一部分:
120
×
2
÷
3=80
万余元
A
公司可加计委托海外研发支出为
80
万余元(受托海外研发支出不得超过地区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一部分)
2018
年,
A
公司加计的研发支出额度:(
120 80
)×
75%=150
万余元。
委托研发具体产生花费加计特别注意
“五事宜”为激励和正确引导公司增加产品研发,我国颁布了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技术性、新品、新技术存在的价格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加计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建立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
〕
116
号),从研发项目、科学研究活动费用和提交的原材料等多个方面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的抵扣进行了明文规定。《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国家科技部有关健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税务〔
2015
〕
119
号
)
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
2015
年第
97
号
)
对于企业授权委托外界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研发项目产生费用加计有关问题确立,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核算范畴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
2017
〕
40
号)则是对授权委托研发加计扣除规格开展进一步明确。现将相关常见问题提醒如下所示:
加计扣除比例由
100%降至
80%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抵扣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
116
号)要求委托研发花费
100%
加计。
119
号文件废除了以上现行政策具体内容。该文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授权委托外界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研发项目存在的花费,根据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
80%
记入受托人研发支出并测算加计,受托方不得开展加计。授权委托外界研究开发费用具体本年利润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明确(这主要是参考《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面引导
>
工作的通知》中的处理方式,将受托人具体付款研发支出数额的
80
%做为加计的数量加计
50%
扣减)。
97
号公告严格执行,公司授权委托外界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研发项目产生费用,应按规定抵扣;加计时依照研发项目产生费用
80%
做为加计数量。
例
1:甲、乙均是境内居民公司。甲企业
2017
年授权委托乙非关联公司产品研发,假定该产品研发合乎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的法定条件。甲企业付给乙公司
200
万余元。则甲企业可加计的总金额
80
万余元(
200
×
80%
×
50%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如果甲公司是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高科技企业,以上具体本年利润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
无论是否关系加计规格同样
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第六条要求,对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需向受托人给予该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状况,不然,该委托开发工程项目的支出不可推行加计。但委托研发新项目存有彼此归属于关联企业和非关联方这两种情况。如受托人和关联企业属非关联方交易,尽管其委托研发的成交价比较公允价值,但受托人获得受托方的具体支出明细比较艰难(因涉及技术以及商业机密,受托方很有可能不肯给予其真正支出);如彼此属关联方交易,尽管研制的具体支出明细很容易获得,但很容易引起成交价不公允,导致多计加计额度,少缴所得税。
充分考虑涉及到商业机密等因素,
119号政策规定,委托研发情况下,除受托方与受托人存有关联性状况外,委托人加计时无需再给予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状况。但受托人与受托方存有关联性的,受托方仍需向受托人给予研发项目花费支出明细状况。
按照现行政策原意,给予产品研发支出明细状况的目的在于分辨关联交易是否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具体执行过程中通常可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清单状况解读为授权委托关联企业研制的需实行不同类型的加计扣除政策,造成全国各地认知和实行不一。
为防止分歧,
40号公告在确保授权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规格不会改变前提下,对
97
号公告的解释展开了表述,即:
97
号公告第三条公司授权委托外界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研发项目产生费用,应按规定抵扣;加计时依照研发项目产生费用
80%
做为加计数量中,所指“研发项目产生花费”指的是受托人具体付给受托方费用。即授权委托关联企业和授权委托非关联方进行研发项目,其加计的规格是一致的。在综合考虑研发费用支出清单状况的目标和受托方的落实费用等要素后,
40
号公告将研发费用支出清单状况确立为受托方所发生的花费状况。
例
2:丙、丁均是境内居民公司,丙公司
2017
年授权委托其
B
关联公司产品研发,假定该产品研发合乎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的法定条件。丙企业支付给丁公司
200
万余元。丁公司具体产生花费
180
万余元(在其中按可加计规格核算费用为
160
万余元),盈利
20
万余元。
2017
年,丙公司可加计的总金额
80
万余元(
200
×
80%
×
50%
)。这儿加计数量既非丁公司具体产生花费
180
万余元,并不是按可加计规格核算费用
160
万余元,反而是按丙公司具体付给丁公司的
200
万余元测算扣减。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授权委托非关联方不会再给予研发项目花费支出明细状况,但委托研发花费具体本年利润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受托人授权委托关联企业进行研发项目的,受托方应向委托人给予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研发项目花费支出明细状况。在例
2中,丁公司需向丙公司提供具体产生花费
180
万元清单状况,而非丙公司具体付给丁公司的
200
万余元,并不是可加计规格核算费用
160
万余元。假如丁公司未提供研发项目花费支出明细状况,丙公司该委托开发工程项目的支出不可推行加计。
受托海外研发支出不可加计
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针对授权委托海外产品研发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因此一般认为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研制的花费还可以加计。为有益于激励国内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119
号政策规定,公司授权委托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开展研发项目存在的花费,不可加计。
97
号公告进一步对委托研制的境外机构及个人的范畴进行了表述。确定公司授权委托海外产品研发存在的花费不可加计,在其中委托研制的境外机构就是指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
(
含港澳台地区
)
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及别的获得收入机构。委托研制的境外个人就是指外国籍
(
含港澳台地区
)
本人。
授权委托本人研发支出能够加计
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第六条要求,对于企业交由外部门进行研发的研发支出,凡同时符合要求的,由受托人按规定测算加计,受托方不得开展加计。只要求“公司交由外部门进行开发设计”,并没谈及本人,因此先前,全国各地要求公司授权委托本人产品研发不可以加计。
11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授权委托本人研制的花费还可以加计,合乎现阶段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利好。需注意,
97
号公告第三条着重强调,授权委托本人研制的,应凭本人出示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测算税前加计扣除。即公司授权委托本人产品研发,应取得税票才可以做为具体产生费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减中授权委托本人产品研发需要注意下列
3点规定: (
1
)公司授权委托本人开展研发项目存在的花费,根据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
80%
记入受托人研发支出并测算加计,授权委托研究开发费用具体本年利润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明确。(
2
)公司授权委托境外个人开展研发项目存在的花费,不可加计,境外个人乃是指外国籍(含港澳台地区)本人。(
3
)授权委托本人研制的,应凭本人出示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加计扣除。
受托方任何时刻都不得享受政策
119
号文件确立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由受托人加计,受托方不可加计。其为授权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基本原则,无论委托人是不是享受政策,受托方都不得享受政策。
40
号公告对于此事规格展开了确立,不管受托人是不是享有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受托方都不得加计。即受托人享有加计实惠的利益不可迁移给受托方。
但需要注意与合作研发现行政策区别,
119号政策规定公司一起联合开发项目,由协作多方就自己具体承担研发支出各自测算加计。
97
号公告确立,合作研发就是指项目立项公司通过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公司一同对工程的某一主要行业各自投入资金、技术性、人力资源,共同努力造成智力成果的作品主题活动,互相配合研发项目;必须在研发项目准许项目立项后依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等相关文档设定本帐本,并留存备查;协作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理应按照科学研究开发规划,各自“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开展明细核算。
有关
“授权委托软件开发费用能够加计吗”问题就叙述到这儿,我还给大家阐述了委托研发具体产生花费加计特别注意“五事宜” ,我友情提醒,授权委托本人研制的,应凭本人出示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测算税前加计扣除。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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