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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针对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科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工资加计相关政策问题的税务讲解

2022-06-21 16:29

政策背景

2018年6月25日,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国家科技部此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2018]64号)(下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64号文要求授权委托海外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花费,依照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80%记入受托人的受托海外研发支出。受托海外研发支出不超过地区满足条件的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一部分,能够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加计。除此之外,64号文强调了花费具体本年利润应根据单独交易原则明确,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备案有关事宜,及其申请税收优惠政策需存留备查簿的资料清单,废除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税务〔2015〕119号)(下称“119号文”)文档第二条中“公司授权委托境外机构或自己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花费,不可加计”的要求。

新老现行政策差别

与119号文对比,64号文明确了满足条件的受托海外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花费能够按三分之二的部位开展所得税前加计。以前119号原文中明文规定“公司授权委托境外机构或自己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花费,不可加计”,仅有授权委托境内机构或自己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花费,能够依照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80%记入受托人研发支出并测算加计。这一更改,激励了公司授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针对在海外投资创建研发中心起了主要的支撑功效。可是64号原文中也明确指出,受托境外个人开展的研发活动不可依照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享有所得税加计的税收优惠政策。

64号文章确立并强调了针对授权委托海外研发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企业科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工资加计现行政策相关难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97号)(下称“97号通知”)对比,存留备查簿原材料有一定的简单化,而且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修改后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事宜申请办理方法〉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3号)(下称“23号公示”)的相关政策的颁布,取消了原来的备案审核规章制度。现行标准要求下,公司享有特惠事宜采用“自主辨别、申请享有、相关资料存留备查簿”的申办方法。总体上减少了对备查簿原材料的规定,简单化了步骤,为公司产生一定的便捷。

实例讲解

举例子,A企业发生了满足条件的100元自主研发支出,并付款给地区B企业100元委托研发花费。大家各自探讨在新老现行政策下,当A企业付款给海外C企业100块和200元委托研发花费状况的差别。

在预估海外满足条件的研发支出时,采用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80%及其地区满足条件的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孰低标准。在情景一下,80%的海外研发支出并没有超出三分之二的扣减额度,因而80%的海外研发支出均可加计;在情景二下,80%的海外研发支出超过了三分之二的扣减额度,因而仅能在额度范围之内加计。从之上实例可以看出,在64号文颁布后,公司授权委托境外企业研究开发能够享有更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减。

税务与转让定价考虑

1.所得税

64号文的公布扩大了公司能够享有所得税前加计的范畴,但此外先前公布的23号公示也对企业税收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规定。

依据23号公示的要求,企业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其有关税务要求自主分辨是不是合乎特惠事宜要求的标准,满足条件的能够自主测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写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23号公示提高了公司对于自己状况开展自主判断的准确性层面的规定。因而,公司需关心自行申报产生的潜在风险,有效评定本身状况,并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维持沟通交流和规格一致,以防止出现过后审查时易不符合享有政策优惠的情况而被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追讨所得税的状况。进而针对一些新开设而且从没在科委项目立项的公司,可能是一项很大的考验。

2.证明材料存留

23号公示也提高了对公司税务文档管理的相关要求。假如公司无法依照税务行政机关规定给予存留备查簿材料,或是给予的保留备查簿材料与实际经营情况、成本核算状况、有关技术领域、产业链、文件目录、资格证等不符合,没法确认合乎特惠事宜要求标准的,或是存有徇私舞弊状况的,税务行政机关将依规追讨其已享有的公司所得税优惠,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解决。税务行政机关规定公司存留备查簿材料需从公司享有特惠事宜当初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隔日起保存10年。故提议公司妥当储存全部证明文件,以便税务行政机关审查。

3.转让定价

64号文要求,受托人与受托方存有关联性的,受托方需向受托人给予研发项目花费支出明细状况。研发支出具体本年利润应根据单独交易原则明确。早就在2017年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尤其缴税调研调节及互相商议应用程序管理方法〉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6号)(下称“6号事宜”)中就曾注重,向关联企业对外支付附加费必须达到“真实有效”、“获益性”,标价应合乎单独交易原则。不能满足这种标准的附加费不可在所得的税前扣除抵税。如今公司授权委托境外机构产生的研发支出可做税前工资加计,税务行政机关针对该类对外支付的管控毫无疑问会愈发严苛。因而,大家提议公司准备充分证实委托研发主题活动“真实有效”的文本文档适用证明,并关心委托研发主题活动的“获益性”。与此同时,应制订有效的委托研发标价现行政策,例如对比销售市场正当竞争价钱明确,或依据委托研发花费的有效完全成本加持明确。

另一方面,海外集团公司原来将很多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摊销合理布局在税收洼地,进而根据将更多盈利存留在税收洼地以减少集团公司总体税赋。在计税基础腐蚀和盈利迁移(BEPS)计划的引导与“盈利在经济活动发生和价值创造地缴税”的标准下,世界各国税务行政机关逐渐关心无形资产摊销的经济发展使用权,本来的无形资产摊销合理布局将有可能产生不确定性的税务与转让定价风险性。64号文公布后,集团公司能够慎重考虑价值链与无形资产摊销合理布局。若由中国公司有着无形资产摊销,并授权委托海外关联企业开展产品研发,中国公司将还有机会与此同时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减与高新企业的税收政策,则有很有可能将具体增值税税负率操纵在15%下列。这样的分配不但能够减少税务与转让定价风险性,还可以减少集团公司总体税赋成本费。

除此之外,地区公司在向海外研发中心付款研发支出时,必须给予相关资料证实成本分摊的科学性,并证实研发活动产生在海外,以享有我国与研发中心该国中间的税收协定福利待遇,可免于就研发活动所得的压力地区所得税。

提议

尽管在现阶段的64号文下,境外投资研发中心及其进行海外研发活动的自然环境渐佳,但税务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税务合规的需要实际上越来越高。大家提议公司与税务局维持沟通交流,有效评定本身是不是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提升内部控制审计及管理方法,妥善保管有关证实记事本文件以存留备查簿。若涉及到跨境电商关联方交易,需制订有效的合乎单独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现行政策。大家提议公司能够依据本身要求,在碰到相关问题时寻找专业机构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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