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招待费扣减
2022-12-13 17:36
房地产公司招待费扣减
房产公司招待费扣减规范: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预购收益不可做为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购收益变为具体销售额时,再把它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第一笔生产产品具体销售额以前所发生的,与修建、市场销售生产产品有关的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可向后结转成本,按税款要求的要求扣减,但结转成本时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减数量都是和收益相关联的,没收入就不得扣减.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公司通过宣布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确定为销售额的完成".
由此能否觉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购收益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减数量.
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要求:"公司通过宣布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确定为销售额的完成."仅有同时符合要求收入即可做为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减数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招待费如何扣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公司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招待费开支,依照本年利润的60%扣减,但最大不能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入5‰.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要求: 公司通过宣布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确定为销售额的完成.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要求:公司销售未竣工生产产品获得收入,先要按预估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算出预估毛利润,记入本期应纳税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能够得知,房地产开发商根据签署《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在税务设计上也应当确定为销售额的完成.这一部分收益,实际上就是公司销售未竣工生产产品获得收入.
换句话说,新31号文影响了旧31号文有关"预购收益不可做为广告费用、招待费抵扣数量"的相关规定.进新31号原文中,已经没了"预购收益"的解释,而是将"售卖未竣工生产产品获得收入"所取代.
之上搜集的材料具体内容,是我们有关房地产公司招待费扣减规范的解释.假如房地产公司由于业务支出的招待费用,是能够开展扣减的.当然,这一扣减是有一个标准化的,并不是可以任意扣减的.除此之外,我还阐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招待费的扣减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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