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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手机软件技术咨询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政策

2022-12-20 17:20

高新技术企业手机软件技术咨询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政策?

答: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贯彻执行相关税款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有关增值税第一款规定,对人或单位(包含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设立研究与开发核心、外资企业和外藉本人)从业专利技术转让、科研开发业务与此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性服务业务获得收入,免税增值税。

专利技术转让就是指出让者把它所拥有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认知。

科研开发就是指开发人员接纳别人授权委托,就新技术应用、新品、新技术或是新型材料以及系统实现研究与开发的举动。

技术服务就是指就特殊技术项目给予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分析总结汇报等。

与专利技术转让、科研开发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性服务业务就是指出让方(或受托方)依据专利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政策法规,为了帮助购买方(或受托人)把握所出让(或委托开发)的专业技术,而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性服务业务。且这一部分技术服务、提供服务的合同款与专利技术转让(或开发设计)的合同款是开在同一个一张税票里的。

因此,现阶段而言,贵企业存在的手机软件技术咨询假如同时符合前提条件是与专利技术转让紧密联系而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服务项目并且与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款是开在同一个一张税票里的则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免税政策,不然需缴纳增值税。

2.审批流程:《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贯彻执行相关税款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我国高新企业的确认标准?

答:

(一)申请注册满一周年的我国境内内地公司;

(二)公司通过自主开发、转让、赠送、企业并购等形式,得到并对主营产品(服务项目)从技术上充分发挥关键适用功效的专利权的使用权;

(三)对于企业主营产品(服务项目)起到关键支撑功效的专业技术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范畴;

(四)企事业单位从事研发与有关技术革新活动科研人员占公司当初员工总量的不得低于10%;

(五)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具体经营期不满意三年的按实体经营时间换算,相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金额占当期销售额总额占比合乎如下所示规定:

1. 最近一年销售额低于5,000万余元(含)的公司,不得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额在5,000万余元至2亿人民币(含)的公司,不得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的公司,不得低于3%。

在其中,公司中国境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金额占所有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得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项目)收益占公司同时期全年收入的不得低于60%;

(七)公司创新能力评价必须达到相对应规定;

(八)公司申报前一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比较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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