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后可否再次享有税收政策
2022-12-21 16:05
企业重组后可否再次享有税收政策
A企业为一家高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政策。在今年的该公司计划和另一公司合并,建立新注册公司,更改公司性质。请问一下,能否再次享有企业所得税特殊政策?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要求:对公司合并、企业兼并增值税免税实惠的解决应区别下列4个原因有所差异:
1.公司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合拼、企业兼并,不是新办企业,不可享有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照料。
2.合拼、企业兼并前各企业应享有的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并已享有到期的,合拼或企业兼并的公司不会再享受政策。
3.合拼、企业兼并各企业应享有的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未享有到期的,且到期时间一致的,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合拼或合并后公司可继续享受政策至到期。
4.合拼、企业兼并前各企业应享有的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未享有到期的,且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可分别测算对应的应纳税额,各自按税收法律要求再次享受政策至到期,合拼、企业兼并后不符增值税免税实惠的,照章缴税。
公司在改革、重新组合的过程当中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伴随税务〔2018〕17号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公司在改革、重新组合的过程中将拥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享受。
一、企业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重大资产重组环节中,根据合拼、公司分立、售卖、更换等形式,把全部或部分实体资产及其与其说相关的债务、债务和人力资本一并出售给别的人或单位,不属增值税征税对象,在其中涉及到的物品出让,不收取企业增值税。
2、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重大资产重组环节中,根据合拼、公司分立、售卖、更换等形式,把全部或部分实体资产及其与其说相关的债务、欠债经数次出让后,最后的购买方与人工接受方为同一人或单位的,仍可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增值税难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在其中商品的数次出让个人行为都不征缴企业增值税。
3、在重大资产重组环节中,根据合拼、公司分立、售卖、更换等形式,把全部或部分实体资产及其与其说相关的债务、债务和人力资本一并出售给别的人或单位,在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资源使用权转让个人行为不收取企业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
税收优惠政策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对改革前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上的房屋建筑以及附属物(以下称房地产业)迁移、变动到改革后公司,暂时不征土地增值。
整体改制就是指没有改变原公司的投资主体,并承续原公司支配权、义务的个人行为。
2、按照相关规定或是合同规定,2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公司投资主体存续期的,对该公司将房地产业迁移、变动到业务合并的公司,暂时不征土地增值。
3、按照相关规定或是合同规定,公司单设为2个或多个和原公司投资主体同样的公司,对该公司将房地产业迁移、变动到公司分立后公司,暂时不征土地增值。
4、企业、一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业作价入股来投资,并对将房产迁移、变动到被投入的公司,暂时不征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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