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的财务核算与税务申报
2022-12-21 16:12
政策性搬迁的财务核算与税务申报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是现行标准政策性搬迁的重要现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二点:一是政策性搬迁中重设资产处理的新老现行政策对接;二是实务操作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会计核算、税务申报解决三个方面。
新老现行政策对接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现行政策关键点转变:公司搬迁所得的为拆迁收益扣减拆迁开支后的余额,其拆迁开支就是指拆迁费用支出及其因为拆迁存在的公司资产处理开支,公司所发生的购买资产支出不可从拆迁收益中扣,资产折旧费或摊销费可以从抵扣。该项最新政策对于企业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取决于,影响了旧现行政策《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政策性搬迁或处理收益相关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18号)中“公司搬迁后重设的固资可以从拆迁收益中扣财产重设使用价值,与此同时该资产折旧费或摊销费可以从抵扣”的相关规定。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11号)对于最新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司政策性搬迁在项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起效前已签署搬迁协议的,公司购买资产支出可以从拆迁收益中扣;实施后签署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新项目不可扣减购买资产支出。
[实例1] A公司2012年度因政府部门规划用地全部拆除工业厂房获得搬迁补偿收益1500万用以复建过程的固资损害及拆迁后新创建开支,5年之内产生重设固资开支1200万余元,2015年度进行拆迁。
1.假定A公司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签署搬迁协议,需在2015年的拆迁进行本年度测算拆迁所得的1500-1200=300(万余元),即:从拆迁收益中扣除购买固资开支1200万余元。
2.假定A公司在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署搬迁协议,需在2015年拆迁进行本年度将拆迁收益1500万余元全额的缴税,购买固资开支1200万余元无法从拆迁收益中扣。
财务核算与税务申报解决
合乎现行政策拆迁要求的公司,接到政府部门从部门预算拨款的拆迁补偿款可作为专项应付款解决,在其中归属于拆迁复建环节中所发生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损害、相关花费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拆迁后拟新创建开支所进行的赔偿应当由专项应付款转到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决。
企业应在拆迁进行本年度测算拆迁所得的缴纳税款,其购买资产支出不可从拆迁收益中扣。
[实例2] A公司在2015年1月1日签署搬迁协议并接到搬迁补偿款1500万余元,拟用以购买固资。2015年产生购买重设财产产生开支1200万余元,并且于2016年12月31日竣工交付使用,预估使用期限10年。(企业:万余元,相同)
1.获得政府规划拆迁收入账务处理
(1)2015年度接到搬迁补偿款
借:存款 1500
贷:专项应付款 1500
(2)购买资本等用以复建
借:在建项目 1200
贷:存款 1200
(3)2016年12月31日拆迁工程完工
借:固资 1200
贷:在建项目 1200
(4)2017年1月1日结转成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5)2017年~2026年每一年结转成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
2.获得政府规划拆迁收入税务申报解决
(1)A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接到搬迁补偿款时财务核算及税务申报也不确认收入,因而2015年度不去做缴税解决;
(2)2016年12月31日竣工交付使用拆迁进行并交付使用应就拆迁收益1500万余元全额的缴税,购买固资开支1200万余元无法从拆迁收益中扣。
2016年多度税务申报:一次性确定政策性搬迁收益1500万余元。
一主要是因为A公司2015年财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里没有确定相关部门的拆迁补偿款,因而2015年度税务申报应做纳税调增1500万余元。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拆迁收益”、第2行“搬迁补偿收益”、第3行“对所征收资产净值的赔偿”各自填写1500万余元;第17行“拆迁所得的或损害”填写1500万余元;第18行“应记入今年应纳税额的拆迁所得的或损害”同榜19行“在其中:拆迁所得的”填写1500万余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拆迁所得的或损害”填写0万余元;第24行“纳税调整额度”填写1500万余元。
二是与此同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3列“调减额度”1500万余元。
(3)2017年~2026年度每一年核减已转到其他业务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收益150万余元。
一是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其他业务收入的在其中项)“政府补贴净收益”150万余元,与此同时填写A100000主表第11行“其他业务收入”150万余元。
二是《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拆迁收益”、第2行“搬迁补偿收益”、第3行“对所征收资产净值的赔偿”各自填写1500万余元;第17行“拆迁所得的或损害”填写1500万余元;第18行“应记入今年应纳税额的拆迁所得的或损害”同榜19行“在其中:拆迁所得的”填写0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拆迁所得的或损害”填写150万余元;第24行“纳税调整额度”填写-150万余元。
三是与此同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4列“核减额度”150万余元。
政策性搬迁业务财务会计解决:
政策性搬迁业务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2009〕8号文件从扣除搬迁补偿款、拆迁和复建赔偿、盈余解决三方面政策性搬迁业务账务处理进行了标准,将政策性搬迁业务流程视作政府补贴,按收益法计算。详细如下:
(一)扣除搬迁补偿款
公司因城区总体规划、作业区基本建设、棚户区拆迁、沉陷区整治等集体利益开展拆迁,接到政府部门从部门预算立即拨款的搬迁补偿款,可作为专项应付款解决。
(二)拆迁和复建赔偿
公司在拆迁和复建环节中所发生的固资和无形资产摊销损害、相关花费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拆迁后拟新创建财产开展偿还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到递延收益,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开展账务处理。
(三)盈余解决
公司所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减转到递延收益金额后若有盈余的,理应做为资本公积金解决。
政策性搬迁业务税务解决
政策性搬迁业务税务解决,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契税等。在其中,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颁布以前,全国各地了解不一,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异议。
所得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40号关键依照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即公司的免税收入用以开支所产生的花费或是资产,不能扣减或是测算相对应的折旧费、摊销费扣减,将政策性搬迁收益视作免税收入,其相对应的开支包含拆迁费用支出及其因为拆迁存在的公司资产处理开支。二者差值(所得的或是损害)在做完拆迁本年度开展清算。
增值税。
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税收分类注解(实施稿)〉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要求,土地资源使用者出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证退还给土地资源使用者的举动,不收取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因国家发展必须依规征收、收回房地产业免税土地增值税,免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要求,土地使用权证互换、房子互换,互换价钱不相同的,由多交货贷币、实体、无形资产摊销或者其它经济收益的一方缴纳税费。互换价钱相等,免征契税。第十五条要求,土地资源、房子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占有后,再次承担土地资源、房产权属的,是不是减免或是免征契税,由市、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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