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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夜派发冲减薪水如何在汇算清缴时扣减

2022-12-22 17:20

跨年夜派发冲减薪水如何在汇算清缴时扣减

公司2017年6月份发放2016年年终奖金,扣减在2016年或是2017年?

扣减在2016年的立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发觉之前年度所发生的、根据税款要求需在企业所得抵扣但未扣减或少扣减的开支,公司作出专项申报及表明后,批准追补至此项目产生本年度测算扣减,但追补确定时限不能超过5年。”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时调减未发放年终奖金,待具体付款后,作出专项申报及表明后,再核减2016年度应纳税额。

扣减在2017年的立场: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后发放上一年度薪水,在具体发放当初抵扣。

大部分公司完成下达工资制度,即下月派发上个月薪水,跨年夜收取的工资扣除在预提本年度或是具体派发本年度,曾存有异议,由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员工福利等费用开支抵扣难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要求:“公司在所得税清算结束之前向员工具体收取的已冲减扣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准许在扣缴本年度按照规定扣减。”异议清除。但年度汇算清缴后发放上一年度薪水,扣减在预提本年度或是具体派发本年度仍然存在异议。

如前所述,待摊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收付实现制标准,理应追朔扣减,可是工资薪金支出比较特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公司所发生的科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许扣减。前述所指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是指每一纳税年度付给在本公司就职或是受聘的员工的所有现钱方式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与员工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规定“每一纳税年度”,2017年6月发放薪水已经超过了2016纳税年度,因而不可以扣减在2016年度,反而是扣减在具体发放2017年度。这也是工资薪金支出的独特要求。

工资薪金所得范畴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规则》要求,员工薪酬,主要是指为了获得员工所提供的而提供各种各样方式的酬劳以及其它有关开支。包含:员工工资、奖励金、津贴和补贴、非货币性福利、解雇福利、现金支付的股份支付等,这也是会计所界定职工薪酬定义。而税收法律上阐述了对于企业有效薪水、薪酬的扣减,国税发[2009]3号文件对有效薪水、薪酬范畴要求如下所示。

(一)有效薪水、薪酬主要是指依照股东会、股东会、薪酬联合会及相关监督机构制定的合乎领域及地域水准的、比较规范化的员工薪水、薪酬制度在每一纳税年度具体付给在本公司就职或是受聘的员工的所有现钱方式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与员工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

(二)公司对相关薪水、薪酬安排,不因或降低躲避税金为主要目的;对具体发放薪水、薪酬,已严格履行了代收代缴个税责任。

(三)税收法律法规薪水、薪酬总金额不包含公司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养老保险金、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四)需要注意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差别薪水、薪酬和员工福利费的含义。

跨年夜派发冲减薪水如何在汇算清缴时扣减?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公司在所得税清算结束之前向员工具体收取的已冲减扣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准许在扣缴本年度按照规定扣减。在所得税清算结束后向员工具体收取的已冲减扣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禁止在扣缴本年度按照规定扣减。

公积金 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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