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另收贷款利息该怎么做?
2022-12-29 17:58
特别纳税调整另收贷款利息该怎么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细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解决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买卖补征企业所得税税金,按天另收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期内自税金隶属纳税年度的第二年6月1日起止补交(预缴税款)税金进库之日止。
比如,税务行政机关对于企业2008年多度关联方交易执行转让定价调研调节并补征税金,公司2009年9月1日缴税进库,那样此笔税款计算利息期内应是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1日。要补征利息=(4.86% 5%)÷365×93天×补征税金,在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施行的是中央人民银行6月之内(含6月)rmb货款利率。公司提供同期资料和其它相关信息的,可只按贷款基准利率算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和一般纳税调整有什么不同?
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是相对来说的。一般纳税调整就是指依照所得税法要求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假如公司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测算缴税所作出的税务调节,并由此重新规划测算缴税。如国债利息收益,财务会计上做为盈利解决,而依照所得税法要求则做为财政收入,在预估缴纳税款时要作纳税调整。
尤其缴税就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出自于执行反避税目地但对经营者特殊缴税事宜所作出的税务调节,包含对于经营者转让定价、资产减弱、避税港节税及其它节税状况而进行的税务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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