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税务解决
2023-01-10 17:13
招待费税务解决
在申报纳税时,针对招待费的扣减,首先要明确扣减的计算基数,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广告费用、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减的计算基数为申报单主表第1行“市场销售(运营)收益”。依据所得税本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注一(1),即市场销售(运营)收益及其它收益统计表,市场销售(运营)收入包括:
1、营业成本:(1)销售产品(2)劳务(3)让渡资产所有权(4)建造合同;
2、营业外收入:(1)原材料销售额(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外包装租赁收益(4)别的;
3、视同销售收益:(1)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商品视同销售收入(2)处理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3)别的视同销售收入。
因而公司测算本年度可以从企业所得抵扣的招待费,要以这一规定销售业务(运营)收益即营业成本、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益总和为基准测算明确。对通过税务行政机关查增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市场销售(运营)收益是纳税人申请数,而非税务行政机关查验后明确数,税务行政机关查增收入需在纳税调整增长额中填写,不能成为测算接待费的数量。
招待费税务处理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招待费扣除比例影响了之前分类别、外资公司的差异规范。以上规章第四十三条要求,公司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招待费开支,依照本年利润的60%扣减,但最大不能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入5‰(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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