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税票不正确并未将发票交货购方的,怎样处理?
2023-02-13 15:15
问:因开税票不正确等因素并未将发票交货购方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红字企业增值税开票有关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47号)要求:(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下称“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等情况但不满足发票作废标准,或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扣,必须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解决:(一)购方获得专票已用以申请抵扣的,购入即可在增值发票管理方法老系统(下称“老系统”)中开具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列出企业增值税税款从当期进项税额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购方获得专票未用以申请抵税、但抵扣联或抵扣联没法退还的,购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销货方出具专票并未交货购方,及其购方未用以申请抵税并把抵扣联及抵扣联退还的,市场销售即可进新系统内开具并上传《信息表》。销货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二)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接受经营者上传《信息表》,系统软件自动校验成功后,形成含有“红字发票情况表序号”的《信息表》,并把信息同步至经营者端系统中。
(三)销货方凭税务行政机关系统软件校检申请的《信息表》出具红字专用发票,进新系统软件是以销项负数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当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经营者也可以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技术或纸版材料到税务行政机关对《信息表》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的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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