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已认证发票能够退还废止吗,怎样处理?

2023-02-13 15:15

问:大家月底验证了进项票,但对方单位要取回废止,这一有没有影响吗?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要求〉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要求,并且具有以下情形的,为本规定所指废止标准:

1.接到退还的抵扣联、抵扣联时长不得超过销货方开税票当月;

2.销货方未抄报税而且未做账;

3.购方未认证或是验证结果显示“纳税识别号验证不符合”、“专票编码、号验证不符合”。

该规定所指抄报税,是报税前工资用IC卡或是IC卡和硬盘抄取开税票数据电文。因而,增值税发票开错后,并未取回发票抵扣联和抵扣联不能废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以抵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票必须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相符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约定的除外)。验证相匹配的专票可作为购方的记帐凭证,不可退回销货方。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红字企业增值税开票有关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47号)第一条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下称“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等情况但不满足发票作废标准,或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扣,必须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解决:

(一)购方获得专票已用以申请抵扣的,购入即可在增值发票管理方法老系统(下称“老系统”)中开具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列出企业增值税税款从当期进项税额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依据上述要求,已认证发票,不符废止的前提条件,也无法退回,能够按照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47号出具红票的相关规定解决。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