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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土地资源转让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一致,企业增值税如何扣减?

2023-02-15 16:21

实例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在某地转让商业服务土地资源一块,一直未进行开发。2017年3月公司决定对于该土地资源开展商业开发,与此同时开设项目实施企业“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新土地,发票受票方都是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那样,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缴纳税费时,能否扣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金额?

回应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务〔2016〕140号)要求:第八条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含好几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组成的联合)转让土地资源向政府机构付款土地价款后,开设项目公司对于该转让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由项目公司按照规定扣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机构收取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机构三方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资源买受人调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机构出让土地的用处、规划等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签定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金额不会改变;

(三)项目公司的所有股份由转让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要求的相关政策外,别的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先前已征的予以免税或不征收增值税,可抵扣经营者之后月应缴纳的企业增值税。”

因而,假如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机构、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三方,在土地价款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资源买受人调整为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那样,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缴纳税费时,能够按照规定扣减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政府机构收取的土地价款,针对税票购买方和实际扣减方不一致的状况,具体扣减时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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