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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不征税收入该在哪个时段测算进项税转出?

2023-02-15 16:28

确定不征税收入后应当什么时间点做进项税转出?是全年度?或是收益当月?亦或者是随便什么时长?我想这是许多公司财务头痛的问题。今儿拜访的税务权威专家即将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这一话题,欢迎围观! 案例背景 盛晖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电子元件的外资企业,产品远销世界各国。2015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表。

《》提醒——挡住一部分数据为5000000。 2016年8月份税务行政机关在对该公司2015年度总出入口收益进行核实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15年4月份报关出口的电子器件是购置进去直接出口,出入口额度100万美金,约合人民币620万余元。 税务行政机关对该公司做如下所示解决: (1)抵减原进出口退税收益;(2)根据文件要求,出入口非自产自销商品按免税政策解决;(3)对应的进项税必须测算进项转出。 对在什么时候做进项转出,公司的财会人员出现了产生分歧: 会计A 按2015年度全年营业收入测算不征税收入相对应的进项转出总金额354,285.71元;

《》提醒——挡住一部分数据为354285.71。 会计B 按2015年4月营业收入测算不征税收入相对应的进项转出总金额826,666.67元;

《》提醒——挡住一部分数据为826666.67。 会计C 按2016年8月营业收入测算不征税收入相对应的进项转出总金额295,238.10元;

《》提醒——挡住一部分数据为295238.10。 文档分析 依据数值,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时段计算出来进项税转出是不一致的。到底谁说的言之有理呢? 最先我们来看一下有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下工程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一)适用于非企业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团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进货物或是应税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免税项目或者非企业增值税应税服务而难以区划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换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没法区分的所有进项税×当月免税项目销售总额、非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总计÷当月所有销售总额、销售额总计”; 三、《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通告》(税务[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可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混合销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难以区划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换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没法区分的所有进项税×(本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总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总额)÷本期所有销售总额 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能够按上述公式计算根据本年度数据信息对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开展结算”。

税务师支支招 依据上述文档,纳税人解决混合销售工程项目的进项税时,针对可以分辨的进项税,理应做转走解决,在下例中,经营者购入电子元件对应的进项税应全额的转走,这一部分进行依据购入时所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凭据如增值税发票是能够精确分辨的,应依据暂行规定要求,全额的转走。针对经营者兼用以混合销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难以区分的进项税,如电力工程、水、日常办公设备等,可依据上述政策规定方式测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规定经营者应依据“当月”、“本期”销售总额等数值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时间上,“当月”、“本期”指应是免税政策货物销售的当期,因而,在计算,要以2015年4月的各种销量数据做为根据,测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转走这个时间,公示明确了应再次月申请期限内对申请数据信息作出调整,因而,相对应税款交纳时限应该是2015年5月申报期。 总的来说,经营者应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凭据及2015年4月营业收入等状况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调节查验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与此同时,依据税款所属期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内增值税申报表的进项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等相关信息,测算税款滞纳金额度。 四、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要求: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商品产生退运,及需改成免税政策或缴税的,需在以上情况所发生的次月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上用负值申请抵减原免抵退税申请数据信息,并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展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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