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以往企业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如何在当初汇算清缴时抵扣?
2023-02-21 15:37
问:公司补交以往未缴、少缴除所得税和容许抵扣的企业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如房地产税、合同印花税、土地增值等)能否当发生补交当初汇算清缴时在抵扣?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要求,公司应纳税额计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准则,归属于当期的收益和成本,不管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当期的收益和成本;并不属于当期的收益和成本,即便账款早就在本期收付款,都不做为当期的收益和成本。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处理事情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发觉之前年度所发生的、根据税款要求需在企业所得抵扣但未扣减或少扣减的开支,公司作出专项申报及表明后,批准追补至此项目产生本年度测算扣减,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能超过5年。公司因为以上缘故多交企业所得税税金,还可以在追补确定本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税,不够抵扣的,可向之后本年度递延抵税或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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