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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得到新三板企业年底分红可差额计税

2023-02-24 15:09

问:

依据(税务总局〔2014〕48号):“本人拥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称全国各地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公司的股票,持仓时限在1个月之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的记入应纳税额;持仓时限在1个月之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持仓时限超出1年,暂减按25%记入应纳税额。所述所得的统一可用20%的税率计税个税。”

依据(财务〔2015〕101号):“本人从公开发行和出让销售市场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收益差异化个税现行政策,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现请问一下如下所示:我公司为合伙企业(注资平均为普通合伙人),我公司项目投资了一家新三板企业,持仓时限在1年及以上。现阶段,这一家新三板公司需要进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请问我司的投资人能否按之上现行政策享有减免税费?

答:

一、依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局函[2005]345号)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用税前利润转赠注册资金,实际是该企业将税前利润向公司股东分派了股利分配、收益,公司股东再用分到的股利分配、收益增加注册资本。因而,对属于自然人股东分到并再资金投入企业(转赠注册资金)的那一部分应当按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新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企业股权收益差异化个税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务〔2015〕101号)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收益差异化个税现行政策,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别的相关使用事宜,根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收益差异化个税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4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

合伙制企业拥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个股而得到的股权收益,不划入合伙制企业收入,而是应该独立做为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收益,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一部分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税务〔2015〕101号要求,依据持仓时间的变化明确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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