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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个人所得税里的“年末”究竟指12月31号或是1年?

2023-02-27 16:26

近期看到一篇《“期限超过一年” 还是“纳税年度终了”必须缴个税》文章内容,本文讲的是股东借款年末没还是不是视作股权收益如何分配,年末究竟是12月31号或是1年(12月)?并得到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的年末指12月31号,其他的是年末为1年结果,我对于此事不置可否。

小编的见解:财务〔2003〕158号(下称158号文)里的年末为1年(12月),有以下几点:

158号文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税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对年末进行解释:“提升投资者以其项目投资企业借款的监管,对时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以企业经营的贷款,严苛按有关规定缴税”,换代里的行为主体确立为投资者,换句话说但凡是投资者都适合,不用区别是否属于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实际上同一现行政策来讲,其实行规格也应当一致。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税务行政机关都是这样把握的,

需要补是指,即便股东借款超出12月,但12月之后退还了,表明定性为股权收益也是不正确的,即便税务稽查早已收交了税金,也应当给与退回或抵税。用冀地税局函[2013]68号支持一下我的观点吧。

河北地区税务局有关锦州市局投资者贷款缴纳个人所得税难题请示报告的审批

批准文号:冀地税局函[2013]68号  情况:合理  出文日期:2013/7/19

锦州市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局发[2013]107号)函复。经研究决定,审批如下所示:

一、投资者偿还以其创投企业所取得的一年以上贷款,早已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征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给予退回或者在之后应缴个税中抵税。

二、投资者以其创投企业有几笔贷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书)承诺来决定偿还的实际是哪笔贷款,无协议(合同书)的,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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