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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启用”才可以出口退税谣言该暂停了!

2023-03-02 11:39

在2017年11月份,收据挑选确定平台升级到V3.0.0.4版本号后,在税票挑选软件上增加了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启用”模块和综服公司的“代办退税启用控制模块”,该“出口退税启用”模块问世,招来诸多微信公众号和一些地区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局陆续下发通知,说什么从2017年12月份逐渐,外贸公司用于申请办理进出口退税的专票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启用”进行核对,如果使用“抵税启用”来确定得话可能无法得到核对信息内容(即开票信息会一直参差不齐)进而不可以申请退税,换句话说出口退税的专票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启用”确定才能够申请退税。

伴随着这种谣传传播,造成众多外贸公司财会人员的关注及担忧,老李公众号“进出口贸易财税通”还在2017年12月6日发布避谣文章内容(参照:王术芳/外贸公司申请退税的专用发票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启用”来确定吗?),强调这种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启用才可以出口退税说法是毫无根据的,但人单力薄并没减轻众多财会人员的担忧。

这下好了,伴随着2018年1月申报期的结束,从各地区体现的信息来看,这些再次选用“抵税启用”来确定发票,在2018年1月申报期申报退税的时候是有数据的,别人也正常出口退税了。没错你没有听错,也是有数据的!也是有数据的!也是有数据的!那样这种不可申请退税这样的说法还会持续吗?

实际上,这种在制度上没有支撑条款,在使用中存在多重选择的项目而言,自身就没什么相对性。

现阶段的专票认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传统扫描仪认证和发票勾选确定,两种方式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假如规定外贸公司只有选用出口退税启用控制模块来处理出口退税的专票得话,那样这些无权限登陆发票勾选确定平台上的公司该怎么办?她们不是得再次采用传统的扫二维码验证吗?传统扫描仪验证难道说跟抵税启用确定还出现了不同类型的结果吗?用扫二维码验证来认证发票,能够申请退税,难道说选用抵税启用确定的税票也没信息内容就不可以申请退税了没有?

这些持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启用才可以申请退税的,首先从下边两方面来获取适用:

1、税务2012年第39号规定外贸公司购买的出口商品要单独核算库存量及税款,无法确定主要是用于出口,暂按出口商品解决。

国税局公示2012年第24号要求,外贸公司用以出口退税发票不可抵税,已抵扣的不可申请退税

这俩现行政策只不过是在规定外贸公司要将出口商品单独核算、而且其进项税额不可抵税,有些人就从2个现行政策推导出外贸公司用以申请退税发票不可以用抵税启用确定了。老李要说的是,验证或抵税启用确定跟申请抵税是两回事,要求不得抵税并不代表不可以验证啊。增值税暂行条例里明确了用以简易计税、免税政策、团体福利、消费等特色时其进项税不能抵税,难道说我们能倒发布这种用以这个项目的专用发票不可以验证或抵税启用确定吗?显而易见不可以

2、有些人依据税票挑选确定平台上的操作手册里找到外贸公司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启用确定才可以申请退税的“直接证据”:

在“出口退税启用”功能性的谈话中,是这样描述的:

对出口退税启用作用的描写主要是用于可免税的专用发票启用确定,也没说成只有或务必。

大家再看一遍下抵税启用的描写:

看到没?抵税启用主要是用于启用确定抵税或免税的专用发票的,换句话说依据税票挑选确定平台操作手册来说,外贸公司申请退税发票选用抵税启用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上边这俩见解都毫无根据!

那即然别人再次选用抵税启用的公司都收到信息申报退税了,那这些仍在散播必须使用出口退税启用才可以出口退税这样的说法还能走多远呢?

怎么会新增加这一“出口退税启用”呢,老李的猜想就是为了增值税申报表的“集成化”和完善外贸公司用以出口退税的发票的申请。

外贸公司用以申请退税的专票,在原先的国税发2008年第1075号文也是有具体规定的,即因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暂不予以抵税及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不可以抵税,包含外贸公司购入用以进出口贸易的物品,其进项税应填写在附注二的待抵税栏次,即26、27栏。本文被在2016年公布的国税局公示2016年第34号废除没了。

现阶段外企业对于申请退税的专票认证后如何申报是极其杂乱的,很多地区采用的是填写在附注二的待抵税栏次申报,但像上海市等都是选用先申请抵税随后后转出来的方法来解决出口退税的进项税,在别的一些地区也存在这种操作。针对先申请抵税继续做转出来的实际操作,有的时候会导致一些有内销业务的外贸公司钻空子,即首先用出口商品的进项抵扣了内销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金无法及时进库;也有的一些外贸公司尽管没有自销,可是申请抵税后忘掉转出,导致不仅有出口退税也有留抵的奇怪现象。

所以说,出口退税启用有主要是为了标准这一进行申请,选用表格集成方式,把根据出口退税启用确定的税票立即自动分类到待抵税栏次以此规范申报。那只是老李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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