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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效的纳税担保

2023-03-02 11:43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5日福州地区税务局对外税务大队向天安登云所作出的榕宇宙之外税通(2014)1号《税务事宜告知书》。

2014年5月4日,天安登云向福州地区税务局提到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环节中,福州地区税务局对外税务大队向福州地区税务局出示《情况说明》,证实天安登云截至2014年5月14日并未补交榕宇宙之外税通(2014)1号《税务事宜告知书》所确立的税金,对天安登云所提供的贷款担保福州地区税务局对外税务大队亦未确认。福州地区税务局因此觉得天安登云不符合提到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做出榕地税局复不会受到(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且于2014年5月19日送到天安登云。

天安登云不服气,提起诉讼,觉得自己已向福州地区税务局对外大队递交贷款担保,乃是早已带来了贷款担保,福州地区税务局就应该审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和福州地区税务局意见一致,觉得天安登云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没有得到福州地区税务局对外大队确认,所以不是合理贷款担保,即视为未公司担保。

明税观查

1、什么是税款贷款担保

税款贷款担保也称为纳税担保,就是指经税务行政机关允许或确定,经营者或其它普通合伙人、法人代表、经济实体以确保、质押、质押贷款的形式,为经营者理应交纳的税金及税款滞纳金公司担保的举动。

2、担保的情况

一是税务行政机关有依据觉得进行生产、运营纳税人有躲避纳税时间个人行为,在规定纳税期限以前经督促其时限交纳应纳税款,在时限内发觉经营者有明显迁移、藏匿其应纳税额的产品、货品及其其他财产或是应纳税收入的征兆,责令经营者给予纳税担保;

二是欠缴税款、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必须出国的;

三是经营者同税务行政机关在缴税上产生异议但未交清税金,必须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规、法规规定能够提供纳税担保其他情形。

3、贷款担保实施的标准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贷款担保实施的标准一是经营者签名,二是贷款担保人签名,三是税务行政机关盖公章。因而一个实施的纳税担保必须要有三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定。此案给予纳税担保归属于必须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自然必须税务行政机关确认,天安登云尽管有效期内带来了纳税担保,可是税务行政机关并不在法定时限进行核对,所以很难组成高效的贷款担保,当然不符合提到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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