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款没有收到,必须交税吗?
2023-03-02 11:45
快过年了,许多纳税人忙于催账、收款,尽管合同规定,另一方企业很早就得付款了,但是另一方一拖再拖,钱款时会不能收到的现象。这时候,经营者肯定就无需交税了啦?
案例分析
企业今年初与XX企业签署合同,市场销售一批纪念品给他,货品早已传出,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是2017年6月1日。可是XX企业资金周转不开,一直没有付货款。本公司就把该笔市场销售放在发出商品学科,并没有确认收入,也未报缴纳税费和所得税。这么做对不对?
权威专家回应
那样是不正确的哦!大家合同规定2017年6月1日收付款,尽管你企业还没收到货款,但合乎企业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需要在2017年7月申请并缴纳税费。
所得税层面,对符合所得税有关收入确认要求的,就应当在2017年度确认收入并申请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企业增值税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增值税纳税人责任开始时间:(一)产生应纳税额经营行为,为收讫市场销售账款或是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凭证的那天;先开票的,为开票的那天。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规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市场销售账款或是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凭证的那天,按市场销售清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采用赊购和分期收款方法销售商品,为书面形式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当日,无书面协议的或书面协议未约定收付款日期,为商品传出的那天。
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要求,公司应纳税额计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准则,归属于当期的收益和成本,不管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当期的收益和成本;并不属于当期的收益和成本,即便账款早就在本期收付款,都不做为当期的收益和成本。本规定和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定所得税收益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75号)第一条要求,除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公司销售收入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公司销售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早已签署,公司已经将产品使用权有关的关键风险与酬劳转移给购料方;
(2)公司对已经卖出的产品既没保存通常与使用权相关联的再次管理权限,都没有执行有效管理;
(3)收益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检定;
(4)已经发生也将所发生的销货方成本可以可靠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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