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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2017年具体收取的成本并没有税票,汇算清缴时怎样扣减?

2023-03-02 11:52

问:我司在2017年8月购买材料一批,该材料已领用并投入生产,因为我企业欠供应商借款,截止于2017年12月31日止,我司并未获得该批原材料发票,那我企业在开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批尚未取得税票但实际领使用的原材料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抵扣?

答:(一)在2018年5月31日年度汇算清缴前获得合理凭据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要求公司本年度所发生的经济成本、花费,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获得该成本费、费用合理凭据,公司在预缴税款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目产生额度开展计算;但汇算清缴时,应及时补充给予该成本费、费用合理凭据。”

因而,只需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年度汇算清缴前,可以提供该批原材料的有效票据凭据,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然2017年的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可扣减。

(二)在2018年5月31日年度汇算清缴后获得合理凭据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处理事情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发觉之前年度所发生的、根据税款要求需在企业所得抵扣但未扣减或少扣减的开支,公司作出专项申报及表明后,批准追补至此项目产生本年度测算扣减,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能超过5年。

公司因为以上缘故多交企业所得税税金,还可以在追补确定本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税,不够抵扣的,可向之后本年度递延抵税或申报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定之前年度未能企业所得抵扣的开支,或赢利公司通过追补核实后亏损的,应先调节此项开支隶属年度的净亏损,然后依照转增资本的基本原则测算之后本年度多交企业所得税款,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解决。

因而,假如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后获得该批原材料的合理凭据,那样归属于之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减但未扣减的开支,需要企业在5年内向型税务单位作出专项申报表明后,追补至2017年度开展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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