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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关联公司平摊的广告费用税前工资怎样扣减?

2023-03-02 11:55

问:我单位2017年度和我们公司下级的另一房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广告费用平摊协议书,依照协议书平摊的那一部分广告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减?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所发生的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开支,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不得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益15%的那一部分,准许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日后缴税年度结转扣减。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开支抵扣政策的通知》(财务〔2017〕41号)的相关规定,对签署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分担协议书(简称平摊协议书)的关联公司,其中一方产生却不超出当初市场销售(运营)工资抵扣额度比例内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开支能够在公司扣减,还可以将这其中的部分或全部依照平摊协议书核算至另一方扣减;另一方在预估本公司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开支所得税抵扣额度时,可将按上述方法核算至本公司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以内。

因而,该企业同时符合政策规定平摊的广告费用准许在指定的范围内所得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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