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海关部门与税务行政机关税收滞纳金差别应引起关注

2023-03-07 15:17

因为从税款征收的角度看,海关部门与税务行政机关都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税款滞纳金的征缴,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里的特殊规定,海关部门在征缴税款滞纳金时和中国税务行政机关征缴税款滞纳金存在比较大的差别,理应引起关注。

一、测算税款滞纳金的起始日期不一样

中国税务机关税款滞纳金起始日期仅有一段,从滞纳税金之日具有具体交纳之日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经营者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税费的,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解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金之日起,按日另收滞纳税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另收税款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为法律法规、法规规定或是税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立的税款缴纳期限期满次日起止经营者、义务人具体交纳或是解缴税款之日止。”

和国内税务机关税收滞纳金对比,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显得繁杂。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可以分成两类:税金缴款书填发以前的税款滞纳金与税金缴款书填发以后的税款滞纳金。《海关法》仅明确了税金缴款书填发以后的税款滞纳金,而并没有要求税金缴款书填发以前的税款滞纳金;《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对税金缴款书填发以前的税款滞纳金与此同时作出了要求。

《海关法》第六十条要求,“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部门填发税金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费;贷款逾期交纳的,由海关部门征缴税款滞纳金。”《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部门填发税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型特定金融机构缴纳税费。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金之日起,按日另收滞纳税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五十一条要求,“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海关部门发觉偷漏或是漏征税款,应当在缴纳税费或是货品海关放行之日起1今年年底,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金。但是因为纳税义务人违规导致偷漏或是漏征税款,海关部门能够自缴纳税费或是货品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之内追征税金,并且从缴纳税费或是货品海关放行之日起按日另收偷漏或是漏征税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部门填发税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型特定金融机构缴纳税费。贷款逾期缴纳税费的,由海关部门自缴款期限期满之日起止交清税金之日止,按日另收滞纳税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六十九条要求,“因纳税义务人违规导致偷漏税款,海关部门应当在缴纳税费之日起3年之内追征税金;因纳税义务人违规导致漏征税款,海关部门应当在货品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之内追征税金。海关部门除依规追征税金外,还应当在缴纳税费或是货品海关放行之日起止海关部门发觉违规操作之日止按日另收偷漏或是漏征税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和国内税务行政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对比,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分成2段:第一段自具体缴纳税费或是货品海关放行之日起止海关部门发觉违规操作之日止;第二段自税金缴款书指定缴款期限期满之日起止交清税金之日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存有终断的情况,即海关部门发觉违规操作之日起止税金缴款书指定缴款期限期满前的日子里,纳税人欠税款个人行为并不是造成税款滞纳金。

二、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能否超出税金本钱

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能否超出税金本钱,在于对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属性的定义。假如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归属于行政处罚,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高于本钱;假如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一般不可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超出本钱。《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27号公告)前言一部分要求,“为加强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减少的操作管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现就税收滞纳金减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能够得知,中国海关总署觉得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归属于行政处罚,进而理应遭受《行政强制法》的变化,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不能超出税金本钱。

这一点与国内税务行政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存在明显的差别。中国税务行政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与税款征收确定与此同时作出,不具备强制性经营者执行已生效确定的功效。即便经营者主动依法履行税款征收确定,其交纳税款滞纳金的责任义务并不能会因此免去。除此之外,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的心态始终都是,征缴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应该可用《行政强制法》。因而,和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不一样,中国税务行政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能够超出本钱。

三、海关部门税收滞纳金的减少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署税发[2012]437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海关部门针对税款滞纳金具有减少的权利。具体减少情况为,

“(一)纳税义务人是因为经营不善,自海关部门填发税金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缴纳税费,但要求届满后3个月内补交税款的;(二)因不可抗力或是我国政策变化原因造成纳税义务人自海关部门填发税金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没法缴纳税费,但有关情况解除3个月内补交税款的;(三)货品海关放行后,纳税义务人根据自纠自查发觉少缴或漏缴税款并积极补交的;(四)经中国海关总署承认的别的独特情况。”减少税收滞纳金办理手续由缴税地隶属海关税工作部门申请办理,针对符合要求可减少税收滞纳金的,缴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署《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协助监管合同的实行。

与海关部门不一样,中国税务行政机关并没有减少税款滞纳金的权利。《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授予税务行政机关减少税款滞纳金的权利。虽然地区税务行政机关颁布有税收滞纳金减少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觉得,地区税务行政机关颁布的这种文档因为与行政法规排斥而失效。

进出口企业总会与此同时遭遇海关部门与税务的合规问题,必须对海关部门与税务稽查里的差别拥有充足的认识和了解,才不容易弹冠相庆或是易错成语。例如文中所讲的税款滞纳金,尽管措辞一模一样,但实际上依然存在非常大的差异。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