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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给予长期性劳务公司是按照月还是按次可用增值税起征点?

2023-03-20 15:17

在操作实务之中,经常遇到本人长期性劳务的情况,例如个体承包大厦一年的保洁工作等,这种情况,由于自己的与企业间签署是指长期性劳动用工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书,事实上是自己长期性劳务。

那样,本人给予长期性劳务公司是按照月还是按次可用增值税起征点要求呢?

我们先看一下有关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增值税起征点的应用领域仅限于本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要求如下所示:(一)销售商品的,为月销售总额2000-5000元;(二)市场销售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总额1500-3000元;(三)包年缴税的,为每一次(日)销售总额150-200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要求:第四十九条本人产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增值税免税;做到个税起征点的,全额的测算缴纳税费。增值税起征点不太适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力度如下所示:(一)按时申报纳税的,为月销售总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包年缴税的,为每一次(日)销售总额300-500元(含本数)。

从上述2个要求,大家可以看到,增值税起征点事实上只是针对本人,而本人又可分为按月与按项两大类个税起征点。

如本人甲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承包公司一年大厦清理劳务公司,此刻,要不可用按时(月)个税起征点,要不可用按项个税起征点。

那么到底该适合哪一个个税起征点呢?

最先,我们可以从字面上剖析,文档内有这么一句:包年缴税的,为每一次(日)销售总额300-500元(含本数)。非常明显的,文档原意上,按项就是针对的短期,几日这样的,而经常属性的,当然是按照月来可用个税起征点了。

次之,我们可以从逻辑性上去剖析,如果长时间好多个月一年的劳务公司不适合按月的个税起征点,那样就没什么情况可以可用,这样一来,个税起征点所有按项,那按月的相关规定就基本没有任何意义,这显然与文档不匹配。

再度,我们可以从税收公平视角来剖析,张三劳务公司一天,500元,可用个税起征点500;李四劳务公司一个月(30天),每日都和张三一样劳务公司,结果却是必须交税,非常明显的不符税收公平标准。

最终,大家然后从管理效率上来讲,例如上边的事例里,假如李四不能按照月可用个税起征点,那自然逐步推进着李四每日来税务行政机关,进而从而达到可用个税起征点下列不征税优惠。税款一直是中性,非常明显,这类要求,只有大量增加经营者缴税压力,并且也大大的加剧税务行政机关工作量,显著不符管理效率标准。

综上所述,假如本人给予长期性劳务公司(超一个月),应可用按时(月)的个税起征点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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