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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镇废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地的相关情况,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有什么特别要求?

2023-03-22 15:37

问:有关城镇废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地的相关情况,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是根据城镇废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所基本上运营状况,城乡一体化废水集中统一处理场地应该按照物价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企业经营者收费,用以废水的集中统一处理。对于这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企业经营者来讲,其向依规设立废水集中统一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地排出应纳税额污染物质,因为没有向自然环境排出应纳税额污染物质,且支付了解决花费给相关集中统一处理场地,因而不应该做为环保税纳税人。

二是城镇废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地归属于环保税纳税人。针对城镇生活污水集中统一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地来讲,城镇污水集中统一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地向自然环境排出的污染物质,早已对周围环境形成了直接关系,归属于立即排出,依法应当征缴环保税。但结合实际,乡镇污水厂即是污染治理企业也是污水处理大户人家,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特性,假如并对全额的缴税,必须通过水费价格等向居民与企业传输,很有可能会引起民生工程压力。

充分考虑以上要素,《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要求,依规设立城镇生活污水集中统一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地排出相对应应纳税额污染物质,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所规定的排放标准暂予免税环保税,进而激励城镇废水集中化处理站、日常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达到环保标准。但城镇污水处理站、日常生活垃圾处理厂超标准排出应纳税额污染物,不但要遭受环保局处罚,还需要依规交纳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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