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全新回应:三流不一致有危险吗?
2023-04-04 14:14
有关付款方与收票方不一致问题解释
难题:大家泉州市逐渐实行的医保结算购置,大家开税票给医院门诊,医院门诊汇钱给医保结算核心,医保结算服务平台转款给大家,付款方跟收票方不一致,想问下是否要这些原材料提供证实适用。
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税票应出具给具体商品的购方或服务的接受方,与贷款的付款方式并没有直接关联。
文档根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91次常务会根据)的相关规定:“第六条销售总额为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额经营行为收取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含收取销项税。
销售总额以人民币计算。经营者以人民币之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理应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各个单位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一个人在购买东西、接纳服务以及从业别的生产经营付款账款,应向收款人获得税票。得到税票时,不可规定变动产品名和额度。”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