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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税务稽查实例】跨期资产保费没按规定扣减

2023-04-12 15:56

【例】某化工厂2018年8月付给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厂房及生产线设备的企业财产保险费120万余元(没有企业增值税,进项税已按照规定抵税),获益期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所有费用记入2018年度,那样能否呢?(注:依据真正税务稽查实例改写)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公司应纳税额计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准则,归属于当期的收益和成本,不管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当期的收益和成本;并不属于当期的收益和成本,即便账款早就在本期收付款,都不做为当期的收益和成本。本规定和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公司参与财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许扣减。依据上述要求资产保险费用的所得的抵扣并没独特要求,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规定抵扣。因为2018年的获益期期为5月,2018年度只可以扣减50万余元,公司却扣掉120万余元,因而2018年度要调减70万余元。

第三:提醒各位财会人员,相近资产保险费用具备获益期内还因例如“房屋租赁费”等,应该按照获益期内分期付款摊销费,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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