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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灵活用工就是合理灵活用人

2021-07-01 17:07

突发的疫情影响到了很多企业的发展,无论承认与否,很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都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尴尬局面:一些主攻国外订单的工厂,由于运输、环境、销量等多方面的原因,订单降低了一半,订单骤降让很多流水线被迫停工,造成大量在职人员无工可开,对于工厂而言,哪怕仅仅是基本工资,对于几百人的大厂来说,已经是不小的负担;随着国内经济复苏和电商的崛起,在疫情期间反而重新迸发新的机遇,物流、电商客服、店铺服务人员的需求急速增加,这些行业的人员有很大的缺口,在职人员不得不加班加点,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以上,是当下很多企业面临的尴尬处境,我们经常说,企业的发展依靠的是人,所以哪家企业能够合理利用好人员,哪家企业就能收获第一波红利,这就衍生出了人力资源行业现在比较热的词汇——灵活用工


认识一位很成功的企业家朋友,他一直都有一个精明的经商头脑,尤其是在用人方面。考虑到自己工厂有寒冷季的缘故,他很早就想到了用“灵活用工”的方式招聘、管理人员,他会固定一批表现比较优秀的员工作为长期工,并给予他们比较优厚的福利待遇,此外,在订单比价多的季度,他也会毫无吝啬地在人才市场上招聘流水工,开设实习岗位招聘大学生,在待遇条件双方都比较满意的情况下,保证了公司旺季的产量,也不至于淡季为人力成本支付高昂费用。


近期,税务总局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各行业的快速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对人力资源服务需求聚增。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冲击,导致大量企业运转困难、员工成本压力激增,而部分疫情关联度高相关产业,包括口罩等安全防护生产商、电商平台、物流行业则陷入员工短缺的困境。综合以上背景,灵活用工以其灵活,快速、高效等特点,广受关注、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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