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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达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经营者标准

2021-07-13 17:07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 <所得税查账征收方法> (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第030号)要求: 第三条  经营者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查账征收所得税:(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定账薄的;(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给予缴税材料的;(四)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五)产生缴税责任,未依照要求的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六)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书面通知的。第四条  税务行政机关应依据经营者详细情况,对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核准应税所得率或是核准应缴 企业所得税额。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核准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恰当计算(查证)收入总额,但不可以恰当计算(查证)成本总金额的;(二)能恰当计算(查证)成本总金额,但不可以恰当计算(查证)收入总额的;(三)根据有效方式,能测算和确定经营者收入总额或成本总金额的。因而,是不是查账征收所得税并不是依照公司性质,只是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依照以上文档要求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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