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销售总额不超过2万(一季度不超过六万)免税,能不能提升至月销售总额不超过十万(一季度不超过三十万)?
2021-07-23 17:04
2019年4月26日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9﹞4六号,下称《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所属中间收益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交纳扣缴义务人应交费额的50%减免;对所属地区收益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市(区、市)财政局、党组宣传部能够 融合本地工业发展水准、宣传策划观念文化事业发展趋势等要素,在应交费额50%的力度内减免。2019年6月24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健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简单化政策优惠的申请办理,交费人申请就可以享有《通知》确立的政策优惠。
目前为止,除重庆对所属地区收益的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10%和河南所属地区收益配套设施文档尚未颁布外,其他省份均所属地区收益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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