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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库存商品损害的税务筹划

2021-07-30 16:24

库存商品产生损坏时,常常遭遇二种处理计划方案:损毁和低价卖出。哪一种计划方案能将公司的损害降至最低限?举个事例:零售企业今年初购入一批使用价值20万余元(未税)的原料,进项税34000元。因为到期霉变,造成损坏。

 

计划方案一、损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品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也就是说,因为损毁沒有造成所得税的缴税责任,不确定销项税。相对应地,其已造成的进项税也因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传动链条”的终断而未予抵税。即原来已作进行抵税的税款34000元要作进项税转出。与此同时依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要求,应予抵税所得税的额度为:(200000 34000X33%=77220元。因而,公司的损害为:(200000 34000-77220=156780元。

 

计划方案二、低价卖出。因为低价卖出造成了所得税的缴税责任,确定了销项税。购入货品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传动链条”沒有终断,故不用作进项税转出,但应确定低价卖出收益造成的销项税。倘若低价卖出获得收益200元,其应确定的销项税为:200X17%=34元。此外,应予抵税所得税的额度为:(200000-200X33%=65934元。因而,公司的损害为:(200000-200-65934 34=133900元。

 

比较之下,计划方案二尽管只获得了代表性的收益200元,损害却降低了156780-133900=22880元。因而,零售企业存储全过程中产生库存商品损坏时,采用低价卖出对公司有益。

 

与此同时依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司在运营管理主题活动因其市场销售、出让、卖掉财产产生的经济损失,各类库存商品产生的一切正常耗损及其固资做到或超出使用年限而一切正常损毁清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在相关经济损失具体产生本期申请扣减。”和第七条:“公司因以下缘故产生的经济损失,需经税务行政机关审核才可以在申请所得税时扣减:…….4)库存商品、固资、无形资产摊销、长线投资因产生永久性或实际性危害而确定的经济损失;”的要求得知,库存商品损毁归属于产生永久性或实际性危害的经济损失,需经税务行政机关审核才可以在申请所得税时扣减。而低价卖出归属于卖掉财产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必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核。换句话说,库存商品低价卖出取代损毁还可完成将必须 审批的事宜转换为不用审批的事宜,经营者可降低审批成本费。例如不用打印很多的经济损失原材料,不用耗费较多的人力资源。

 

特别注意的是:依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司的各类经济损失,应在损害产生当初申请扣减,不可提早或推迟。非因计算误差或别的客观因素,公司未立即申请的经济损失,贷款逾期不可扣减…….”的要求,公司产生库存商品损坏,应于本年度终结以前,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清除,立即申请,以防到期被视作利益舍弃导致多余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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