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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库存商品损害的税款筹划实例

2021-08-04 17:07


  创作者:王景云

  有关库存商品损害的税款筹划,在一些书报刊及税款筹划书本中,下列是一库存商品筹划的事例,创作者觉得库存商品产生损坏时,常常遭遇二种处理计划方案:损毁和低价卖出。哪一种计划方案能将公司的损害降至最低限?举个事例:零售企业今年初购入一批使用价值20万余元(未税)的原料,进项税34000元。因为到期霉变,造成损坏。

  计划方案一、损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品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也就是说,因为损毁沒有造成所得税的缴税责任,不确定销项税。相对应地,其已造成的进项税也因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传动链条”的终断而未予抵税。即原来已作进行抵税的税款34000元要作进项税转出。与此同时依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要求,应予抵税所得税的额度为:(200000 34000)X33=77220元。因而,公司的损害为:(200000 34000)-77220=156780元。

  计划方案二、低价卖出。因为低价卖出造成了所得税的缴税责任,确定了销项税。购入货品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传动链条”沒有终断,故不用作进项税转出,但应确定低价卖出收益造成的销项税。倘若低价卖出获得收益200元,其应确定的销项税为:200X17=34元。此外,应予抵税所得税的额度为:(200000-200)X33=65934元。因而,公司的损害为:(200000-200)-65934 34=133900元。

  比较之下,计划方案二尽管只获得了代表性的收益200元,损害却降低了156780-133900=22880元。因而,零售企业存储全过程中产生库存商品损坏时,因此 采用低价卖出对公司有益,正是如此吗?

  小编觉得,针对库存商品一切正常损害,无须做进项转出,但针对遭到非正常损失的库存商品,不论是推行损毁或是低价卖出,都应要进项税转出,其转走数应是扣减损坏库存商品折旧后的账户余额*增值税率,计划方案二创作者以购入货品所得税增值税专票“传动链条”是不是终断来做为判断进项税是不是要转走的规范是歪曲了现行标准所得税现行政策,其原因以下:

  一、最先,库存商品损害分成一切正常损害和非正常损失,生产运营全过程中一切正常耗损外的损害,关键考虑到非正常损失与经营者生产运营沒有立即关联,因此税收法律要求,购入货品中非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不可抵税,对生产运营全过程中的一切正常损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企业重组中资产报告评估资产减值产生的速动资产损害进项税抵税难题的审批》(国税发[2002]103号)确立:针对公司因为资产报告评估资产减值而产生的速动资产损害,假如速动资产未遗失或毁坏,仅仅因为销售市场产生变化,价钱减少,商品的价值降低,则不属于实施办法中要求的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解决,因而,针对库存商品一切正常损害,不管损毁或是低价卖出,其损害均未作进项税转出解决。

  二、次之:有关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品或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库存商品所损耗的购入货品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标明规章第十条所指的非正常损失,就是指生产运营全过程中一切正常耗损外的损害,包含洪涝灾害损害;因管理方法不当导致货品失窃、产生发霉霉变等损害以及他非正常损失,与此同时第二十二条要求,已抵税的购入货品或应税服务产生规章第二至六款所列状况的,应将此项购入货品或应税服务进项税从本期产生的进项税中扣除,没法精确明确此项进项税的,按本期具体计算成本应扣除的进项税,因此 ,从税收法律上说,只需是库存商品遭到非正常损失,公司就应将该一部分作进项税转出。

  所得税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经营者市场销售货品或应税服务的价钱显著稍低并无书面通知的,由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核准其销售总额。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经营者有规章第七条所称价钱显著稍低并无书面通知的按以下次序明确销售总额:按经营者当月当期货品一均值市场价格明确;按经营者近期阶段类似货品的均值市场价格明确;按构成购买价明确。因而,针对低价卖出的库存商品,公司应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质证该库存商品市场价格稍低的书面通知,如果没有书面通知,则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核准其销售总额,针对异常缘故损坏的库存商品,公司应将库存商品非正常损失产生的缘故、企业解决状况及帐务计算等材料报税务行政机关,若有折旧的,应将扣减折旧收益的一部分作进项税转出。

  三、再度,大家从财务核算标准、非正常损失会计账务处理下手来对于此事开展剖析。财务信息品质规定的稳定性标准规定公司理应以具体产生的买卖或事宜为根据开展会计确认、计量检定和汇报,属实体现合乎确定和计量检定规定的各类会计要素以及他有关信息,确保财务信息,因而,财务核算务必属实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要求:

  (一)产生盘亏和损坏的库存商品,应按成本费转到“未处理资产损溢-未处理速动资产损溢”学科,期终按依据导致盘亏和损坏缘故,各自下列状况开展解决:1、归属于自然损耗造成的预算定额内耗损,记入期间费用,2、归属于计量检定收取和发送错漏和管理方法不当等缘故导致的库存商品紧缺和损坏,先要扣减产成品使用价值、能够取回的商业保险赔偿款和过错人的赔付,随后将净损害记入期间费用,3、归属于洪涝灾害或意外事件等异常缘故导致的库存商品损坏,先扣减产成品使用价值、能够取回的商业保险赔偿款和过错人的赔付,随后将净损害记入营业外支出,假如相关部门准许解决的额度与解决前库存商品的盘盈盘亏、盘亏、损坏额度不一致的,理应调节本期财务会计报表有关新项目的今年初数。

  (二)库存商品期终计量检定方式 :库存商品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说明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为零:1、已发霉霉变的库存商品;2、过期且无出让使用价值的库存商品;3、生产制造中不会再必须 、而且已无实用价值和出让使用价值的库存商品;4、别的足够证实已无实用价值和出让使用价值的库存商品。而创作者在举例说明中,因为购入产品到期霉变造成损坏且无出让使用价值,按库存商品计量检定方式 要求,已发霉霉变的库存商品可变现净值为0,缘何低价卖出,例中创作者的税务筹划摆脱了财务会计解决的标准及违背了公司企业会计准则,从财务会计上讲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小编觉得,针对遭到非正常损失且有一小部分出让使用价值的库存商品,其进项税转出额度应按扣减折旧后的额度测算,针对无实用价值且无出让使用价值的库存商品,应遵循财务核算的普遍性标准,作损毁解决。此外对一些三无食品和药物开展低价卖出,公司还需要承担国家药品等单位查外风险性及对意外伤害开展赔付风险性,因而,税务筹划不可以摆脱公司具体经营状况、会计账务处理及中国法律的要求来开展,不然会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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