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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销售返利奖励金的税款筹划实例

2021-08-02 18:30

公司对业务员的奖励金抽成经常采用“包干制”,即对业务员除开每月预算定额发工资外,再依照其市场销售额度的一定占比获取奖励金。付款奖励金后,不会再再行费用报销业务员的旅差费、招待费等与市场销售相关的花费。那样,业务员仅有全面提高自身的销售总额,取得大量的奖励金,才无需自身出钱付款这种花费。公司也就做到了避免业务员滥报花费,节约成本开支,激励能者多劳的目地。

  公司开展财务核算时,一般是依照理应派发的奖励金金额,借记“劳务成本”,贷记“应付工资”。依照现行标准税收法律要求,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的薪水花费不可以超出记税薪水的规范,公司在年尾务必依照获取的职工薪酬和具体派发数,对比记税标准工资调节应缴税收入额,与此同时要依据付款给员工的薪水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的奖励金中有一部分是业务员的旅差费和招待费,假如公司所有 做为奖励金计算,则降低了稅前可扣减花费金额,有可能提升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压力。在这类状况下,公司假如转换另一种财务核算方式,就会有很有可能缓解税收负担。

  例:某公司有员工300人,在其中业务员10人。2006年度共获取员工工资4四十万元,在其中市场销售人员工资十二万元(每个人每月一千元),奖励金42万元(每个人每月3五百元),获取数相当于派发数。2006年稅前营业利润一百万元。

  不考虑到别的缴税新项目,有关应缴所得税计算全过程以下:

  (1)所得税:

  记税标准工资=800×300×6 1600×300×6=4320000(元)(自2006年7月1日起,公司薪水开支的抵扣额度调节为平均每月160零元;对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前派发的薪水仍按调节前的80零元扣减额度实行,前6个月超出扣减额度的一部分,不可结转成本到2006年度后六个月扣减)

  薪水超标=4400000-4320000=80000(元)

  应缴税收入额=1000000 80000=1080000(元)

  应缴所得税=1080000×33%=356400(元)

  (2)业务员个人所得税:

  每个人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额=(1000 3500-1600)×15%-125=310(元)

  全年度累计应缴个人所得税额=310×10×12=37200(元)

  假如公司更改财务核算方式,先将业务员的旅差费和招待费按实费用报销,仅对不可以给予花费税票的一部分做为业务员的奖励金解决。結果会与筹划前存有差值。

  假设每一位业务员获得的奖励金中包括旅差费40零元,招待费70零元,均获得合理合法凭据,业务员费用报销后,财务会计解决为:

  借:期间费用——招待费 700
    劳务成本——旅差费 400
    劳务成本——奖励金 2400
    贷:现钱 1100
    应付工资 2400

  因为旅差费归属于经营者压力的为销售产品而产生的有效花费,只需能给予合理合法、齐备的凭据,就可以在稅前全额的扣减。而招待费能够依照公司全年度市场销售(运营)收益净收益的一定占比在抵扣。在这里假设本年具体产生的招待费不超过税收法律要求的抵扣规范,不考虑到别的纳税调整新项目,有关所得税计算全过程以下:

  所得税:

  年度具体开支职工薪酬=4400000-(400 700)×10×12=4268000(元)

  具体开支职工薪酬沒有超出记税标准工资,不用作纳税调整。

  应缴所得税:1000000×33%=330000(元)

  业务员应缴个人所得税不会改变。

  更改计算方式后,节约所得税2640零元(356400-330000)

  上边事例中假设年度该公司具体产生的招待费不超过税收法律要求的稅前可扣减规范。第一种计算方式中具体派发的职工薪酬超出税收法律要求的记税标准工资,造成了纳税调整新项目,提升了应缴税收入额,相对应地,公司要交大量的所得税。更改计算方式后,将业务员奖励金中包括的招待费与奖励金分离计算,促使具体派发的职工薪酬沒有超出记税标准工资,假设招待费沒有超标准,这时候,不用调节应缴税收入额,应缴所得税降低,就可以缓解所得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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