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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两企业合并年避税五十万

2021-08-16 17:45

  某煤炭销售企业年市场销售煤碳60万吨,市场销售价格300元/吨,购入价格200元/吨,所有选用公路货运,运输费为50元/吨。因运输费开支额度很大,该企业又注资创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货运公司,俩家企业所得税率一样。

  2006年货运公司全年度运输费收益为3一百万元,而运送营销公司煤碳收益占到三千万元,别的运送收益仅一百万元,全年度耗油量和维修花费达到1200万元,占到全部运送收益的近40%.假如将俩家企业合并,結果以下:合拼前:煤炭销售企业每一年应交纳所得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余元)。货运公司应缴增值税:3100×3%=93(万余元)。两企业累计应交所得税和增值税66三万元。

  合拼后:企业运销煤碳为混合销售个人行为,只交纳所得税,而不交纳增值税,别的运送收益为混合销售经营收入,依然交纳增值税,但其应平摊的进项税应当转出。耗油量和维修开支的进项税能够抵税,其进项税为1200÷(1 17%)×17%=174.4(万余元),混合销售收益应转走的进项税为174.4×100÷3100=5.6(万余元)。其市场销售煤碳应缴所得税为:60×300×13%-60×200×13%-(174.4-5.6)=611.2(万余元)。混合销售经营收入应交纳增值税:100×3%=3(万余元)。累计应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为614.2万元。

  两企业合并以后节约流转税663-614.2=48.8(万余元)。节约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48.8×(7% 3%)=4.9(万余元),累计可节税53.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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