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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价营销换一个方法 “返利”可避税

2021-08-30 18:24

让价营销换一个方法 “返利”可避税


  “返利”是当今生产商为了更好地激起退出供应商的主动性而常见的一种方式,即供应商市场销售总数或销售总额做到一定范围后,生产厂家按营业额的一定占比获取给供应商的退还。

  生产商解决“返利”的办法不一样,就具有不一样的缴税結果,生产商在选用“返利”营销方式时,理应首要考虑到税收法律的有关要求,开展税款筹划,较为各种各样可行性计划方案,挑选最好的筹划计划方案,按筹划计划方案开展相应的工作流程实际操作,来确保税后工资压力最轻。下边举例来说明因为“返利”解决办法不一样而产生的税收负担的迥然不同。

  A公司是以生产制造某知名品牌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为主导的制造业企业,在商品的营销模式上,由企业特定各地区代理商独家经营,商品市场价由企业统一要求,企业与代理商按协议价清算。经销商协议书承诺:某一型号规格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每一次拿货最少要1000台,并以千台为数量单位,每每总计拿货做到5000台时,由企业给与代理商这5000台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总成本价5%的“返利”。

  该企业在代理商每一次拿货时按市场价冲减5%的“返利”,计入本期有关开支学科。原因是代理商拿货做到一定总数时即将付款“返利”,依据收付实现制标准,此笔花费与本期销售额般配比,因此理应记提。当拿货做到5000台时统一开展“返利”,付款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存款”。该企业2005年度总共提并付款全国各地代理商“返利”200万元(年底无冲减而未付款的账户余额),在申请2005年度所得税时,对此项开支未作纳税调整。

  2006年6月,本地税务行政机关开展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查验时发觉了这个问题。检查员觉得,这种“返利”不可以税前扣除,原因为付款给代理商一定的“返利”归属于商业折扣的范围。说白了商业折扣,是公司在售卖商品或应税服务时,因购料总数很大等因素而给与购料方的一种价钱特惠。《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发发〔1997〕472号)要求,经营者市场销售商品给购料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总额和折扣优惠额在同一张销售清单上标明的,可按折扣优惠后的销售总额测算征缴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优惠额另开税票,则不能从销售总额中扣减折扣优惠额。经营者市场销售商品给购料方的采购回扣,其开支不能在所得的税前扣除。由于该企业给与代理商的折扣优惠仍未在一张销售清单上体现,因此“返利”不可以抵扣,税务行政机关规定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6六万元,并按逃税给与50%的惩罚。

  与A公司在同一地区的此外一家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制造企业乙企业,采用的营销“返利”现行政策和A公司基本一致,也是在市场销售总产量做到5000台时按总营业额的5%“返利”,但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查验中为“返利”开支却被税务行政机关容许在税前扣除,这也是如何一回事儿呢?

  原先,乙企业考虑到了税收法律有关“返利”的有关要求,把相关“返利”的主要解决做好了相应的税款筹划,换了一种构思来“返利”,签署的经销商协议书中“返利”开支的要求与A公司有一点区别,这一点区别,使乙企业节省了大批量的税费开支,也绕开了税务风险性。

?? ? 乙企业的经销商协议书那样要求:某型号规格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每一次拿货最少要1000台,并以千台为数量单位,每每总计拿货做到5000台时,由企业给与代理商最终1000台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总成本价25%的“返利”。在最终1000台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的购货税票上注明货品零售价和25%的折扣优惠额,与此同时在购货税票备注栏标明“因为购料总计达5000台最终1000台拿货享有25%的商业折扣”。那样,“返利”既按5000台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总价格的5%退还给了代理商,又符合民法要求的方式规定,获得税务行政机关认同,容许在税前扣除。针对代理商而言,从类型上看获得的是最终一批1000台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总成本价25%的“返利”,而本质上也是总购入5000台太阳能发电热水器价格5%的“返利”。

  针对最终一批1000台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而言,扣减“返利”后零售价比一切正常零售价略低,这是不是归属于税收法律要求的“购买价显著稍低”呢?针对太阳能发电电热水器制造业企业来讲,“购买价显著稍低”不但涉及到相关所得税的测算,还涉及到所得税、所得税的测算(文中沒有详尽列举),由于相关折扣优惠额能不能从销售总额中扣除的难题,所得税相关要求与流转税相关要求基本一致,也是规定折扣优惠务必设在同一张税票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经营者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任何理由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针对乙企业的这种解决方式而言,尽管最终一批货品市场价扣减折扣优惠后远小于之前批号市场价,但都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应规定,由于销售折扣是公司在售卖商品或应税服务时,因购料总数很大等因素而给与购料方的一种价钱特惠,是最平常但是的一种廉价市场销售,理应是归属于该批货品购买价尽管显著稍低,但有书面通知,不违反《税收征管法》有关要求。

  与A公司“返利”的正确处理方式对比,乙企业因为熟练掌握税收法规、政策法规,会计解决恰当,恰当地使“返利”能够 在各税收测算税额时被税收法律容许扣除,使公司合理负担了税赋,很非常值得有关公司参考。

  计划方案设计师:河南邓州市税务局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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