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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本人公司股权转让的税款筹划

2021-09-02 17:46

最近,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达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该文件提升了本人出让股份的税收管理,关键有下列二点:

(一)本人股权投资多方在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进行公司股权转让买卖之后至公司变更股权登记以前,承担缴税责任或代收代缴责任的出让方或购买方,应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缴税(缴纳)申请,并持税务行政机关出具的股份转让所得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政策、不缴税证实,到工商局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二)税务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基础的评定和审批。对义务人或经营者申请的股份转让所得的相关资料应仔细审批,分辨公司股权转让个人行为是不是合乎独立性买卖标准,是不是合乎合理化经济发展个人行为及具体情况。对上报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如低价位和廉价出让等)且无任何理由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参考每股公积金或本人公司股东拥有的股份占比所相对应的资产总额市场份额核准。

实质上而言,该文件是提升税收征管的文档,并并不是实际性要求最新政策的文档,原个人所得现有要求,本人出让股份应依照资产出售所得的征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0%。因为2021年税款形势紧张,国税总局下达了该文件,关键是标准股份的出售价钱,如对上报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如低价位和廉价出让等)且无任何理由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参考每股公积金或本人公司股东拥有的股份占比所相对应的资产总额市场份额核准。这一点将对本人出让股份的方法造成危害,如不留意筹划,很有可能会导致反复缴税,给本人产生多余的损害。举例子:

张三项目投资A公司一百万元,获得A企业的100%的股份。二年后,张三将股权转让给关系人李四,出让价钱仍为一百万元,出让之时,A企业的资产总额为1五十万元。则依照国税发[2009]285号,针对低价位或廉价出让且无任何理由的,税务单位可参考创投企业的资产总额核准出让价钱,即出让价钱应不少于出让时A企业的资产总额,即出让价钱应不少于1五十万元,则张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50-100)*20%=十万元。如出让给李四后,A企业分派股利分配五十万元,则李四还必须缴纳收益个人所得税:50*20%=十万元。之上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二十万元。

为避开这一现行政策要求,提议在出让本人股份时,应采用先分派后出售的对策,仍之上例表明:

在张三提前准备出让A公司股权时,可先考虑到让A企业分派股利分配五十万元,张三获得股利分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20%=十万元,分派股利分配后A企业的资产总额降至一百万元,此刻张三再出售股份,则合乎国税发[2009]285号的要求,出让价钱相当于资产总额的市场份额,不用再补缴税金。此刻,此次出让个人行为加股利支付率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万元,比前例降低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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