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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都有哪些转变

2021-12-08 17:03

    最新政策与旧要求对比,其关键转变为:将满足条件年金的缴税责任产生時间从缴付阶段延递到付款阶段。

  《国家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报》(税务〔2013〕103号)要求,从2014年1月1日逐渐对年金、职业年金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记税方法。与此同时下发《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相关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9〕694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年金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9号)。融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对新政策作如下所示剖析。

  新要求关键就年金(包含年金和职业年金)运作的三个阶段(缴付、股票基金运行年底分红和领到)中的税收问题作了要求。
  (一)年金缴付的个人所得税解决
  1.企业缴付一部分,在记入个人帐户时,在下列规范内,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1)年金: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公司交费每一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员工职工薪酬的1/12,在这个基础上依照年金计划方案要求比例计算的金额记入个人帐户一部分;

  (2)职业年金:依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交纳占比最大不超过本企业上本年度缴费工资数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这个基础上依照职业年金计划方案要求比例计算的金额记入个人帐户一部分。

  超出以上规范缴付的企业交费一部分,应划入本人本期的薪水、薪酬所得的,由派发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

  2.本人缴付一部分,在没有超出自己缴费工资记税数量的4%规范内的一部分,暂从本人本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超出規定额度规范缴付的年金本人交费一部分,不可从本期的应纳税额扣减,依规计征个人所得税。自己缴费工资记税数量差别下列条件明确:
  (1)年金:自己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2)职业年金:员工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自己缴费工资记税数量不能超过员工工作中地所属区域大城市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年金股票基金运行年底分红的个人所得税解决
  年金投资基金经营利润分配记入个人帐户时,本人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到的个人所得税解决
  基本准则:退休后按月领到的年金,全额的依照“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项目适合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是按年领到的年金,均值分担记入各月,每个月领到额全额的依照“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项目适合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缴付年金的时间段不一样,可以分成下列2种状况:
  1.年金自2014年1月1日之后逐渐缴付:个人所得税测算依照以上基本准则实行。

  2.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以前逐渐缴付,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到的,容许其从领到的年金中扣减在新要求执行前缴付的年金企业交费和本人交费且早已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其账户余额依照基本准则缴税。

  基本上公式计算:应纳税额=领到的年金×(1-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付额度/所有交费额度)

  一次性领到的,下列2种状况容许将一次性领到的年金个人帐户资产或账户余额按12个月分担到各月,就其每个月分担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本人因出镜居住而一次性领到的年金个人帐户资产,
  (2)本人身亡后其特定的收益人或遗嘱执行人一次性领到的年金本人账户余额,

  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担,反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到的总金额,独立做为一个月的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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