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定额征收要满足的标准有什么
2021-12-24 16:24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定额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要求:
经营者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定额征收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置帐本的;
(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给予有关材料的;
(四)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经营者和一定规上的经营者不适合本方法。
以上特殊经营者由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再行确立。
(五)产生缴税责任,未按规定的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机关单位勒令期限审报,贷款逾期仍不审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书面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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