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讲解(2015年10月1日起)
2021-12-28 16:52
一、现行政策要求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20万余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营业税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节选自税务[2015]34号)
有关现行政策——税务[2015]34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在20万余元到30万元(含30万余元)中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营业税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的,依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运营月数占其2015年度运营月数的比例计算。(节选自税务[2015]99号)
有关现行政策——税务[2015]99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范畴的通告
二、操作实务实际操作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0万余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营业税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2.2015年度交纳所得税必须定期开展测算
(1)年应纳税额小于20万余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营业税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额在20万余元到30万元(含30万余元)中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段(依照运营月数占其2015年度运营月数的比例计算)测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额×9/12×20% 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额×17.5%。
必须提示的是:按段测算是依照运营月数占其2015年度运营月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具体收入额测算。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总计盈利21万余元,2015年10-12月份总计盈利5.1万余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以后应纳税额28.2万余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审报:5.1×20%×50%=0.51万余元;
全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8.2×9/12×20% 28.2×3/12×20%×50%=28.2×17.5%=4.935万余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可未填补其他应付款亏本8万,2015年1-9月总计盈利21万余元,2015年10-12月份总计盈利12万余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且弥补亏损以后应纳税额27万余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审报:12×20%×50%=1.2万余元;
全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7×9/12×20% 27×3/12×20%×50%=27×17.5%=4.725万余元。
(3)对年应纳税额高过30万余元(没有30万余元)的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也不享有此项政策优惠。
3.2015年度交纳所得税运营不满意一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年应纳税额小于20万余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营业税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